专访胡平:中共是新加坡事件背后因素

发表:2005-04-2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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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新加坡两位法轮功学员黄才华和程吕金由于2003年2月23日在滨海公园炼功,于2004年5月被控“未经申请非法集会”,并加控“拥有及邮寄未经批准的光碟”等八项罪名。经过近1年的审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对黄、程两女士作出不公判决,两人分别被判罚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两位学员拒绝接受该判决,表示要上诉,她们于当日晚6点之后被带入樟宜女子监狱,可能被监禁最长24周。

大纪元记者辛菲4月28日采访了现居美国的著名政论家、《北京之春》主编胡平先生。胡平先生认为新加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依据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中共方面的压力,中共的影响是最根本的因素。

胡平先生说,法轮功这几年在国际社会的发展相当的迅速,在全世界所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得到的同情和支持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中共方面不断想用各种办法对法轮功进行打压,新加坡事件就是一例,这种压迫和抗争在今后还会持续下去。

胡平先生呼吁新加坡政府不要屈服于中共方面的压力,不要助纣为虐,应该重新审理此案,真正保障人们基本的信仰自由权利。胡平先生建议各界人士从多个方面进行呼吁,呼吁国际社会关注此事,同时造成舆论的压力。

下面是采访实录:

记者:胡平先生,您好。新加坡法庭对法轮功学员所做出的罚款和监禁的判决,您怎么看呢?

胡平先生:新加坡政府对此事的处理当然是极其错误的。法轮功学员在美国及其它国家这种作法很普遍,在其它的那些高度法制的国家做同样的事情,都不构成问题,但在新加坡却被判罪,真是岂有此理!

记者:您认为新加坡政府为什么会这样做呢?

胡平先生:当然是来自中共方面的政治压力和经济利诱,从历次事件都能看得出来,中共在其势力所及的范围内总是在通过各种办法向别的国家施加压力对法轮功进行打压,有些国家的政府立场比较坚定,所以在那些国家就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有的地方虽然也造成一些起诉的案子,如:香港的案子,但后来毕竟还是按照法律办事,已宣判部份无罪。

记者:您认为新加坡是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吗?

胡平先生:基本上在民主这方面,是微乎其微的,当然比中国大陆要强了,但是和很多民主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距离。按照自由之家的统计,已经把新加坡列入民主国家了。新加坡比较强调法制,但这个法制跟我们所说的法制的概念还是有所不同,在其它国家、社会不构成犯法的事情,在它那里要判成犯法。在我们看来,新加坡还是有很大的改革的必要和余地。

记者:新加坡政府近年来和中共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胡平先生:当然关系很多了。包括“六四”大屠杀的事情,世界各国领袖绝大多数都是强烈谴责中共的施暴行径,而当时李光耀就是个例外嘛。中共当时的领导人也曾经讲过,要学新加坡,采取不民主的办法,权威主义统治。所以新加坡很有改革的必要。

记者:最近听说胡锦涛去东南亚撒银子。

胡平先生:对。这个我们谁都知道,明眼人都可以看得出来,这件事情,主要背后还是因为中共的压力,中共的影响是最根本的因素。这件事情也在提醒大家,中共在这方面的影响在增长,值得全世界关心人权、关心民主自由的人士的高度警惕。

记者:您觉得新加坡政府这样不公的对待法轮功学员,会对它们这个国家在国际上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胡平先生:国际上对新加坡在这方面的评价本来就不高,在保障人们的基本自由、基本权利上,国际上对新加坡的评价一直就不高。所以这种事情发生,一般的国家都不会觉得太意外,但是都不会同意它的这种作法。新加坡政府这样做,实在是有损自己国家的形象,等于是在助纣为虐。

这个国家长期以来都是这种情况,所以你也可以看得出来,中共向来施加压力,在有些国家就比较容易得逞,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根本就没有办法。

记者:您对此事有什么建议吗?

胡平先生:我觉得需要大家从各个方面多呼吁,造成舆论的压力,向国际社会呼吁对此事进行关注,不一定是一朝一夕就能扭转的,就更需要大家持之以恒的做努力。

记者:您认为国际社会对法轮功的普遍态度如何呢?

胡平先生:可以看得很清楚,法轮功在全世界所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得到的同情和支持越来越广泛,这一点,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法轮功这几年在国际社会的发展相当的迅速。与此同时,中共方面不断想用各种办法对法轮功进行打压,新加坡事件就是一例,这种压迫和抗争在今后还会持续下去。

记者:您对新加坡政府有什么忠告吗?

胡平先生:我呼吁新加坡政府不要屈服于中共方面的压力,不要助纣为虐,应该重新审理这个案子,真正保障人们基本的信仰自由权利。大家都很清楚,法轮功学员在世界各个国家所做的事情,在绝大多数国家做的同样形式的事情,都不会被当地政府认为是犯法的事情,没有对当地人们的生活造成任何损害、防碍,所以新加坡政府对这件事的处理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依据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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