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15日对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2年执行。报导称,经法院审理查明,韩桂芝受贿总计702万人民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386条的规定,韩桂芝本应处死刑。但法院解释韩免死的理由是:她“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赃款全部追缴,认罪悔罪”。
这几乎是法院向高官送“免死金牌”的经典讬辞。去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603万人民币一案,一审判处死缓。去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304万人民币一案,一审判处死缓。再往前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人民币、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930多万人民币,均被判处死缓。都是使用类似的理由。
衹要想一想,即可领略其中的荒唐。“供述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似乎是法院考虑免死的第一要素,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贪得越多,供述官方未掌握受贿事实的可能性才能越大,也就越不会死。
其实法官也不傻,“满纸荒唐言”的背后实是在官场求生的“辛酸泪”。看中共官场的生态系统,腐败的生物链层层交织。打了老鼠,可能会饿了狼。这些贪官的背后必然会牵扯出更高层不同的权势集团。一个不小心,上头一句话,法官甚至法院院长都会“乌纱”不保。往下看,“树倒未必猢狲散”,这些“落马”高官的手下和关系网还在,断了别人的财路,自己也可能死得很难看。判死缓不过是对内的权宜之计、顺水人情,对外哄人的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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