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抗议朔州市交通局的腐败不公

作者:刘青 发表:2007-02-0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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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抗议朔州市交通局违反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给朔州市恒昌运输公司(三级公司)违法审批朔州市府所在地区到平鲁区的二类客运班线

最近,朔州市交通局的主要领导,为了收取朔州市恒昌运输公司法人雷亮等人 的商业贿赂,充当其“黑保护伞”,加入其客车的“暗股子”。竟然无视党纪国法;公开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局长石爱强行召开交通局党组会议,决定变相违法违规转让朔城区和平鲁区两个运管站,给“朔州市恒昌运输公司(皮包三级客运)”,审批朔州市府所在地区到市府所辖的平鲁区的“二类客运班线”。在反腐倡廉惩治腐败的大好形势下,这种明目张胆的违规腐败的犯法行为,真是国法不容,天理难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10号法令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①“二类客运班线是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文件同时还对其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解释;②本规定所称的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坐在城市的市区;③本规定所称的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的乡镇区;④文件还规定: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应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二、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第3项第2点还明文规定:“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规定的既明确,解释得也很清楚。但是朔州市交通局的政府官员们是利令至昏,明知故犯、顶风作浪、引火烧身,大搞商业贿赂和权、钱交易呢?还是市交通局的一级政府官员们都是些文盲、法盲,看不懂共和国交通部的10号法令文件呢?

更可笑的是,部分朔州市交通局的领导和业内的“狗头参谋”等人士们竟然胡说八道地解释说:“他们之所以这样以朔城区和平鲁区两个市辖区的运管站来给朔州市恒昌运输公司这样一个皮包三级客运公司,审批朔州市府所在地到平鲁区的二类客运班线,是在钻政策的空子呢!”这些掩耳盗铃的歪理邪说,真是恬不知耻笑掉了中国人的大牙了!请问: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的第二章第二条的几段具体解释是什么意思?难道共和国交通部研究制定的法令,就是那样的漏洞百出?有那么多的“空子”可钻吗?朔州市交通局的这些腐败的“三盲干部们”竟然做出了这等“牛头不对马胯”的违法蠢事,真是既“聪明”又愚蠢,即可笑又可悲,百思不得其解。

三、堂堂朔州市交通局一级政府职能执法部门,代表着一级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授予他们的职权,整天口口声声地宣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竟然置国家的法令和人民的利益而不顾,做出了如此荒唐透顶的祸国殃民的“腐败举措”!这些胆大包天的贪官污吏们,竟敢以身试法,置共和国交通部的法令政策而不顾,一味偏袒和“黑心保护”朔州市恒昌运输公司,和害群之马雷亮等人的蝇头小利。践踏共和国的法律,坑害受害人民的利益。那么,势必要造成“官逼民反”的严重后果。

朔、平客运线运力严重过剩,客车早已经饱和。该线路上的养车户们经营严重亏损、债台高筑,众多养车户只好团结起来,用生命和鲜血做出最后的代价和唯一的选择,上告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领导,上访总书记胡锦涛、国务院温家宝。用共和国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不回公道誓不罢休!


山西省朔州市区至平鲁区车队的众多养车户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

支凤祥 白建国 刘效财 曹明 孟国 杨占国 张二女 吴海 曹文
赵大平 王继厚 张存花 张翼龙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朔州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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