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山专栏】灾区学生家长告状难(图)

作者:孤山 发表:2008-06-2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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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一位朋友说,四川地震受难学生家长准备通过法律诉讼为自己的孩子讨还公道受到警察阻挠。有的家长说公检法系统下了文件不准律师接案子。 

我查了一下相关的报道。根据《希望之声》的采访报道,都江堰聚源中学15岁遇难双胞胎女孩的母亲赵德琴女士告诉记者,当局下发内部文件,禁止律师帮助家长对豆腐渣校舍提起诉讼。 

传说是公检法下达的这一文件,目前还没有得到其他方面的消息来源证实。不过,63号日本共同社记者采访了在法院门外的家长。报道说这些家长当天原计划以校舍倒塌的主因是豆腐渣工程为由将学校和校长告上法庭。 但是负责此案的律师因当地政府施压而未能来到法院,无可奈何之下只有学生家长聚集在法院门前。以后就发生了警察“劝走”“架走”家长和“制止”共同社记者采访的事情。至于余秋雨的“含泪劝告请愿灾民”及其引发的争论则是后话了。 

公检法会不会发这个文件?大概不至于公开这么授人以柄。司法部和所属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做这一套是拿手好戏。以前开始镇压法轮功的时候,对律师所做的公开规定是凡是接法轮功案子都要通过律师协会,要掌握政策,内部规定则是不能做无罪辩护,并公开处理过违反规定的律师,轻者吊销执照,重者坐牢。 

不过说公检法发文件距离事实也差不太远。全世界大概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把互相利益冲突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并在一起搅成“公检法”的。普通民众分不清谁是谁是自然的,况且民众的认识比法律条文更符合实际情况,君不见中共中央有个政法委,把公(公安部)检(最高检察院)法(最高法院)司(司法部)一并领导了。 

官方公开发布的和地震有关的是国务院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虽然是针对灾后恢复的,却有一条是针对地震中暴露出来的建筑物工程质量的。说的是“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到当局既没有诚意也没有能力处理这件事情。想一想,发生如此大规模的学校倒塌事件,主要责任部门就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让责任人处理自己,能指望有个什么结果?这还是国务院的态度,地方当局如何可想而知。 

另一个相关的文件是5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七条从重处罚的“罪行“,却要求对“群体性以及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慎重审查立案。”显然地方当局可以轻易的将受难学生家长对学校校舍倒塌责任者起诉作为“群体性敏感案件”处理而加以阻止。这是和上面家长所说的“内部文件”内容最接近的了。 

与此同时,地震发生后一段时间被某些人刻意称道的媒体“相对透明”正在迅速消失,敏感话题被重申不准报道,救灾英雄、庆功表彰又成为媒体的主旋律。聚源中学家长的诉讼被拒绝了,当局说目前不可能立案,理由是正在赈灾包括善后工作。难道追究造成上万学生死亡的责任不是赈灾和善后工作而歌功颂德反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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