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芙妮”员工上班13小时,应不应该算加班费?

发表:2009-09-0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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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电讯,有达芙妮店员向记者反映,称其在加入达芙妮前所签的合同书并无说明上下班时间,合同书写得比较含糊。而在工作之后发现,早班9点钟开始店员必须提前半个小时到店里面。中午有吃饭时间,但是吃完饭就要进卖场了。直到晚上11点左右方可下班,有的时候开会到凌晨2点。店友们有怨言不敢说,有的员工实在是熬不过了只能辞职。

记者在随后几天观察了解到,证实该店员的反映属实,为什么上班时间长达13小时之久,而且还没有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元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那么"达芙妮"控股公司是不是应该给大家一个说法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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