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虎网上检举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图)

发表:2013-08-30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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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上已经无法搜寻刘虎的账户,相信已被关闭。

【看中国2013年08月30日讯】中国记者刘虎“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被刑拘,其律师周四(8月29日)在网络上发表了向公安机关提出的律师意见书。

广州《新快报》记者刘虎曾经在微博上实名举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陕西公安厅长杜航伟等四位副部级干部和其他官员涉嫌贪污腐败。

数天前刘虎被北京警方拘捕。警方发出的拘捕通知书标明,刘虎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刑拘。

刘虎的律师周泽和斯伟江周四向公安机关发出联名律师意见书

“行使公民权”

在意见书中,两名律师说,刘虎网络实名举报是公民正常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的行为。

他们指出,刘虎的所谓“犯罪事实”均是言论,既未发生在寻衅滋事罪所必备的三维空间公共场所,也没有除言论之外的行动。

其中对曾任重庆万州区委书记、重庆市副市长,现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的问题,刘虎是根据万州区相关国有企业员工的举报材料,经过调查后发现了马正其存在滥用职权的重大违法犯罪嫌疑,却无法通过媒体公开报道,不得已通过网络进行实名举报的。刘虎对此事跟踪了八年时间。

此外,刘虎发表或转载过的诸多揭露县级干部、厅级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微博,均经过了调查,且很多干部已受到查处。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两名律师的意见书还说,中国刑法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4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而刘虎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任何法定情形。

意见书说无论刑法、司法解释中,对公共场所的定义和类推,均是在现实世界,而非虚拟空间。

“如果刑法的寻衅滋事罪可以扩展到网络言论,而且,寻衅滋事罪没有任何客观标准,那么可以说,自秦始皇以来到文革结束之间的文字狱,重新复活。中国公众将回到道路以目的日子,走向法治国家的良好努力,会被葬送”。

周泽和斯伟江律师称,据他们了解,刘虎微博检举的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系公安部调任陕西任职官员。因此有理由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将涉及公安系统高官的自诉性质的诽谤案件,作为公诉案件性质的寻衅滋事案件侦查,涉嫌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两位律师在意见书的最后呼吁北京警方依法撤销本案。

来源: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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