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王振华猥亵案里卖掉的良心 买回来了吗?(图)

作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 发表:2020-06-1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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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
王振华(图片来源:网络)

【看中国2020年6月19日讯】阅读警告:本文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合乎法律与公共信息规则,但可能引起心理不适或受害回忆,18岁以下读者敬请自行退出,不要阅读。——呦呦鹿鸣的鹿鸣君

2019年6月29日,一个长期吸毒的妇女,周燕芬,将两个幼女,一个9岁,一个12岁,以“去迪士尼玩”的名义,从江苏骗到上海普陀区一个酒店,供给王振华“发生关系”。

王振华,一个房地产企业主,拥有数百亿资产,曾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等。

随后,家长举报,上海警方迅速出动,案破。

这是一个国人深恶痛绝但却总是不为人知的一个阴暗角落。

一年之后,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透露了两个细节:

1.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什么叫轻伤二级?反正很恶心,不说了)

2.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这个案件最令我惊讶的,还不是王振华令人恶心的所作所为,而是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一位叫做陈有西,一位叫做李肖霖。他们为王振华争取无罪,根据媒体已公开报道的信息,其中一位的辩护词是这样的:“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周燕某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

律师应当为当事人追求最大权益,但是,应当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权益。这种辩护,从法律辩护技术上,可谓粗糙低级,从道德操守上,可谓难谈廉耻。

诸君,看清楚,律师说:王振华是在嫖娼/嫖宿,而不是猥亵或强奸幼女。且不说是不是有金钱交易,法律上,作为律师,肯定知道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1、14周岁以下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2、司法解释规定,性侵不满12岁幼女,应当认定为“明知”。也就是说,“嫖娼”这种辩护,从辩护技术上没有成功可能性。面对受害者9岁、12岁的年龄,任何一家法院都不会判决说是嫖娼。可是呢,这两个律师还真就这么辩了。

我们就来假设一下:如果是律师自己的幼女给这位王振华带到酒店关起门来折腾成轻伤二级,是不是也同意无罪,也同意是嫖娼只接受治安处罚?尊敬的先生,自己问问自己吧。

然后我们说逻辑链。律师说,王振华最多只能治安处罚而不能刑事处罚的理由是:“王振华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所以……”也就是说,因为王振华知道***,所以***——全是脑袋里的东西,这种逻辑是不是太可笑了?(讨论一个犯罪,真正应该讨论的是犯罪构成,技术上是“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那么,问题来了:陈有西是“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微博上还有100万粉丝,李肖霖是“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两人都有一定年纪,以一个“人”的名义在这世上活了这么久,应该知道一撇一捺怎么写;为什么还会推出如此石破天惊的“王振华嫖娼论”呢?

我得到的一个匿名爆料说:“两位律师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起步价,七位数,另一部分,是激励价,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万以上。”

钱能通鬼神,更能倒黑白。

这个爆料是匿名的,而且提供给了多家媒体。我无法找当事人核实,而且因为判决还没有生效,所以也无法真正证实。因此,我不向诸君确保这个信息的真实性。但是,这个信息对于我个人理解前面的辩护词非常有用。

正如我的一位律师朋友说,对于王振华这种人神共愤的案件,除非不接,接了总是要火力全开,这是用自己的声誉换取律师费。

这个解释说服了我。是啊,那是良心的价格。

在性侵犯罪问题上,我们的隔壁邻居是一面很好的镜子。韩国电影《熔炉》,就是从真实发生在光州的聋哑人学校性侵案改编而来的(一点都不正能量哈)。在真实世界发生的案例中,作为罪魁祸首的校长和教务总监,被判缓刑逍遥法外,只有两位老师作为替罪羊获刑一年和两年。影片上映两天后,韩国民众通过网络汇集2.2万群众签名,要求重新调查性暴力事件。但是,重启调查后发现,现行性侵害防治法刑责太轻,且有部分罪行已过追诉期。于是,韩国媒体随即呼吁,提高性侵案量刑标准和废除追诉期。2011年10月28日,《熔炉》上映的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部分修订法律案》,又名“熔炉法”:对残障人及不满13岁的儿童的性暴力犯罪不受时效限制;强奸犯罪的,处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强制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韩国后来将对儿童进行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20年,并在2016年5月23日对一名恋童癖累犯实行化学阉割。

真实的熔炉案中,一位韩国律师为受害女孩奔走呼号而惨遭迫害,在被高压水枪冲击后患病身亡,与王振华案中的这两位律师形成了鲜明对比。

2011,《熔炉》男主在努力为受害者维权,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时说:“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2020,我们的律师说:“王振华是嫖娼,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王振华一审判决宣布后,港股新城发展应声大涨,这是来自资本市场的嘲讽。新京报发布评论《王振华猥亵女童获刑五年,维护了底线正义》,这是来自媒体的欢呼(我怀疑新京报编辑部是不是有人值班)。数字更是值得玩味:王振华控制着三家上市公司:新城控股(601155.SH)、新城发展(01030.HK)、新城悦服务(01755.HK)。被捕后的王振华财富依旧在不断上涨,2020年5月12日,王振华王晓松父子以491.2亿财富名列《2020新财富500富人榜》第41位。而在上一年,他们以260.4亿元居第66位。

在数百亿财富面前,1200万实在是不值一提。但它已经足以买走某些人的良心。

我认识非常多律师朋友,其中的许多律师,正直、谦逊、勇敢、专业、视野开阔,令我受益匪浅。但我从未见过今天这样令我感到内心不适的辩护词。因此,忍不住要写这样一篇得罪人的文章。

我想,我勉强算是半个法律人,与法律圈多有交集,这两位律师也非常活跃,来日方长,未来我难免会与这位两位律师偶遇,如果遇到了,我将先当面问他们一句:您在王振华猥亵案里卖掉的良心,买回来了吗?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呦呦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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