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則新聞:怎麼樣才能把話越說越糊塗?

發表:2007-09-0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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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一則南京的新聞讓人百思不得其解:一位老太太當街乘公交時斷了腿,然後一位乘客把她送進了醫院,墊付了醫療費。後來老太太一口咬定是這位乘客撞的她,這位乘客百口莫辯,最後走向了法庭;法庭近日判決,這位乘客敗訴,要賠償老太太好大一筆錢----大概是4萬元之多。

如此看來,問題應該很簡單:是這位乘客撞了老太太,然後把她送進醫院,然後老太太和自己的家人就認定了這位乘客是肇事者,於是後來的一切便順理成章了。

可問題遠沒有如此簡單。根據各種信息來看,當時在場的並不止這二人,同時還有一位重要的證人也在場,並且也參與了救助老人。這位證人證明,原來是這位乘客在做好事,其實是位「活雷鋒」。

這樣一看,問題也很簡單,也就是:老太太急著趕車,一不小心自己跌斷了腿,恰好遇上了好心人----這位乘客,同時還有另一個好心人----這位證人,把她送進了醫院,墊付了醫療費,還聯繫了她的家人。

但是,問題來了:老太太說是這位乘客撞的她,可證人說,這位乘客是活雷鋒在做好事,並不是肇事者。究竟誰說得對呢?其實關鍵的問題是,該如何證明老太太的話是對的呢?辦法無非是:法醫檢驗一下,根據牛頓第三定律,撞人的人也會受到反作用力,不可能一點情況不發生,那麼,假設是他撞了老太太,其實自己身體也應該有點痕跡;可我們觀察這個案件前前後後的各種說法,都沒有找到這個「牛頓第三定律」方面的考證。

但這樣做也有問題:有時候強壯的人身體倍好,撞倒了不堪一擊的老朽骨頭之老太太,自身也不見得會留下什麼傷痕。這就如同拿鐵錘打雞蛋,誰能從鐵錘那裡找到雞蛋反作用力的痕跡呢?這麼一說,也有道理,那麼,沒有痕跡的情況下,似乎也解脫不了這位活雷鋒的干係。

於是,問題有些複雜起來----雖然說,有證人,有事實,但問題確實複雜起來了,不是?

那麼,還是假設就是這位活雷鋒撞了老太太,那就只能說明,那位證人在做假證。可是,根據目前的信息看,那位證人堅持自己的證言,始終不改,同時也沒有誰能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證人的話是假話。更有,根據最最簡單的道理而言,這位證人其實是本案的第三者,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沒有什麼利益關係,在他的話無法推翻的情況下,怎麼就不能採信呢?反正,這個時候,老太太是原告,活雷鋒是被告,兩人存在利益的糾紛,誰的話都要打折扣了,都不好輕易相信了;可證人卻沒有這些關係,為什麼就不能採信呢?

於是,問題就真得徹底複雜了。你看,本來是很小很小的事情,經過我們的法庭這麼一折騰,頓時變得如此複雜。

其實,我這話還沒說完,更複雜的是,法庭竟然採信了跟這個事件發生時沒有任何關係的某派出所的證言。有趣的是,某派出所的證言竟然是對老太太有利的,並且,還有爆料指出,老太太的兒子就在某派出所工作。派出所是執法機構,他們的話也不能說不重要,反正,肯定比老百姓的大白話要重要多了,是不是?

你看,更加複雜了吧?

你錯了,更複雜的還在後面呢。又有爆料說,後來被告的律師要看看這個派出所的證言,派出所的某位警察竟然說給丟失了,找不到了。證言都找不到了,難道法庭還要相信麼?畢竟,你要相信的話,總要拿出來證言讓人看看吧?

話到這裡,我是徹底糊塗了,真的搞不清楚了。

可你別著急,還有更酷的在後面呢。隨後,法庭在判決書中對此複雜如歌德巴赫猜想難度的案件給出瞭解釋:「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老太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老太太絆倒或滑倒等事實,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然後,判決書繼續說:「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的公交站臺,且事發時間是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而根據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

你看你看,我們堂堂的法官,滿嘴說的都是「可能、可能」,都是自己的猜測。可他是法官,如此猜想,誰能怎麼樣呢?

這話還沒完,讓我們接著來。法院認為,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說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太的家人將她送到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於是,法院最後結論道,「如果不是他撞的,應該不會墊錢。」言外之意,誰讓你做好事的,沒你的什麼屁事,你幹嘛去施展你的什麼好心呢?

話到了這裡,諸位聽明白了麼?假如您不明白,您不要怪我,我也是不明白啊。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如此簡單的小問題,最後竟然弄成了這樣,您說,這個世界複雜不複雜?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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