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頻率何以需要公證

發表:2008-01-26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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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單獨送女下屬回家,不准單獨與女性吃飯......"這些讓人匪夷所思的條款被寫進了夫妻兩人的協議。日前,一對年輕夫婦在女方父母的陪同下來到成都市某公證處,要求對這份協議進行公證,但因為部分協議條款不屬於法律的範疇,公證處最終拒絕了他們的公證要求。
  
如今人們的思想觀念變化太大,尤其表現在婚姻自主上,如何提高婚姻質量,追求家庭穩定與幸福,這就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做到最起碼的一點--絕對相互忠誠,應當說這不僅僅針對個人,更是一種社會責任。
  
可眼下的情形令人堪憂,許多年輕人草率成婚,後果非常嚴重,以至於一些不正常現象竟然屢見不鮮。具體表現在:男人在外沾花惹草,女人就紅杏出牆;男人私藏小金庫,女人就玩老鼠搬家--什麼東西都往娘家送;男人賭博、抽煙、喝酒,女人就忙會網友,只要刺激就上癮。好端端的一個家,危機四伏,瀕臨破裂。
  
隨著百姓法制意識的增強,各種公證走進了千家萬戶,婚前財產公證為此應運而生。雖說新婚夫妻舉行這樣的公證有點處處設防味道,但細細想來,此舉的確能避免不少家庭糾紛,特別是今後可能出現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如此說來,公證雖麻煩一點,卻也並非可有可無,多此一舉。
  
儘管本人對婚姻財產公證一直持保留意見,但至少還沒有超出忍耐的底線,現在居然有人把不准單獨送女下屬回家,不准單獨與女性吃飯等等寫進了夫妻協議,甚至連每星期過兩次夫妻生活也要通過公證明確下來,實在聞所未聞,令人匪夷所思。不談其他條款,就夫妻生活而言,本是夫妻雙方的私密生活,性生活的和諧毫無疑問是婚姻的基礎,但有必要寫進公證書進而向世人公開嗎?換句話說,即便公證處蓋上了大紅印章,也值得商榷,如果丈夫出差一星期怎麼辦?妻子例假來了又該怎麼辦?莫非還要制定具體的細化考核標準。不是我吹毛求疵,而是這種公證有傷大雅。
  
夫妻之間需要信任,更需要尊重,如果連夫妻生活也要靠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在很糟糕,這樣的婚姻基礎太脆弱,不如趁早散夥。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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