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從標題開始,已經令人忍俊不禁——改革開放30年來中共各級幹部貪污腐敗之風愈演愈烈,應當說是「黨的貪腐之風輝煌30年」,導致中共的紀律檢查工作,也跟著「輝煌」了30年才對。文章作者竟然顛倒因果關係,大言不慚。
文章宣傳中國改革開放30年,「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但事實是腐敗不但沒有受到遏制,反倒成為中國官場日趨嚴重的沉痾痼疾。原因正在於,這是一條黨、國不分,黨、政不分,以黨的「紀委」凌駕於司法之上的「中國特色」反腐道路。
中共各級「紀委」只是黨的監察機構,照理說最大的懲處權力,不過是開除黨員的黨籍而已。但是,「紀委」實際上卻擁有毫無法源依據的司法大權。不僅可以監察、 調查、審訊身為中共黨員的國家幹部,即各級公務員,而且有權實行所謂「雙規」——將懷疑有貪腐問題的中共黨員幹部軟禁關押在「規定的地點」,迫令其在「規 定的時間」內「交待問題」。
這是中共以其黨規「家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典型違法行為——因為所謂「規定的地點」,並不是執法機關 的拘留所,而是內部招待所、公寓、飯店等。 「規定的時間」不受《刑法》有關拘留期限的法律約束,可長可短,長達數月也不在話下。而在場監管、審訊的「紀委」人員,更是以一黨黨員、普通公民的身份越 俎代庖,充當執法人員。所以「雙規」純屬違法的黑箱作業。
但由於涉嫌貪腐的幹部,最後是否移送檢察院起訴,完全取決於「紀委」這個凌 駕於國家司法、行政監察部門之上的執法怪物。而「紀委」是懲處貪官污吏,還是姑息、掩護這些人,又端看黨內利益集團、實力人物如何折衝權衡——可以將貪腐 分子拋出去祭旗,向國家、人民有所交代;也可以設法掩蓋真相,大事化小,以免牽連過大,動搖國本、「省本」、「市本」;還可以講好條件,一人扛起,揮淚斬 馬謖!
正因為「紀委」這個「中國特色」玩意兒的存在,中共內部官官相護、利益互保的歪風始終難以杜絕;不同時期貪腐浪潮一波接一波,前仆後繼;一個簡單的「陽光法案」— —官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十年難以在人大立法通過。如此這般荒謬違法的「中國特色」,有何「輝煌」可言?
北京當局如果真的想讓中國的反貪腐「輝煌」起來,首先應當放棄非法的「雙規」權力,讓各級「紀委」回歸中共黨內,成為名副其實監察黨員道德、操守、紀律的機 構。讓反貪腐權力回歸國家司法範疇。其次應當支持傳媒成為重要的社會監察力量。為此必須制定法律,保障傳媒的監察權利,嚴格限制各級政府和當權者起訴傳 媒、記者、編輯的權利。第三,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年來行之有效的經驗,成立向各級人大負責、獨立的「廉政公署」式機構,通過並厲行「陽光法案」。只要黨 政官員「支出與收入不符」,而又無法交代多餘金錢、財產的來源,便觸犯刑律,予以起訴。
如果一定想加添點「中國特色」,不妨讓監察部 成為類似明清兩代「都察院」的角色。設立免受起訴的御史或監察官,賦予彈劾各級黨政官員、巡視各級黨政機構、列席決策會議、定期向人大報告官員操守及財產的權力。如此堅持實踐若干年,或許有可能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真正可稱輝煌的的反貪腐之路。(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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