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重殘女的哭訴......

作者:張燕 發表:2009-05-2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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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爺爺、奶奶、叔叔、阿姨、兄弟、姐妹們:

我叫張燕,女,現年32歲,山東省金鄉縣人,駐金鄉縣經濟園59號,電話:0537-8753800

我一歲時,因患癲癇病致啞,生活一直由父母照顧。現父母年歲已高、且體弱多病,仍艱難地照顧著我。雖生活艱難,但一家人仍算平安。

但這還算平安的生活被可恨的法官徹底地打破,將我及家庭逼向崩潰的邊:

2005年,我的弟弟為了在父母百年之後安排好我的生活,貸款開始做生意,將近800噸圓蔥存入本縣花園村盛源蒜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恆溫庫內。但未想到的是,銷售季節準備銷售時,庫方連看也不讓看,並在合同期內惡意違約將倉儲物"滅失"。弟弟遂在合同期內向濟寧仲裁委提請仲裁,仲裁經庭審調查後,下達濟仲裁字[2006]第9號裁定書,裁令庫方賠償經濟損失近40萬元。庫方未在規定的10日內償付,於是我弟弟請求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可怕的事情就此發生了,由於對方花了"血本",法院竟公然違法和全面違反本院的檔,在對方未提出由中級法院審查裁定的《不予執行申請書》,程序上違法;未調閱案卷,連證據都未見到,更談不上審查任何證據,嚴重違法和違反該院的濟中發[2005]88號文件;僅憑對方提供的濟中發[2005]88號文規定"不予審查",且據法律規定"未予質證的證據",嚴重違法違規;違反濟中發[2005]88號文規定,未向仲裁委送交副本,程序上違規;法院替對方提出《不予執行申請書》中未提出的理由,屬自申自審,嚴重違法;逾期裁定,時限上違規的情況下,憑空替對方捏造所謂兩大理由,裁定"不予執行"。

對此憑空捏造的嚴重違法違規的枉法裁定,我弟弟及家人異常氣憤。多次要求法院啟動"院長監督程序",撤銷其枉法裁定。但法院在沒有一位院長或法官敢說"沒有任何錯誤或不當"的情況下,仍未予撤銷。

由於法院枉法,致使我方的無法得到賠償款,將我家逼到崩潰的邊緣:84歲的老祖母,在北京動大手術後,因無錢作後續治療,只能停醫;為還銀行貸款,賣掉了為弟弟結婚用的房子,弟弟只得租了一間房結婚;母親患高血壓、心臟病,因此氣的昏厥倒地,因無錢僅作簡單治療後,就停醫:父親常年有病年需萬餘元;要債的整日登門要債;全家人整日以淚洗面,生不如死!

我方多次到中央、省、市上訪後,中共濟寧市委組成由法律專家、紀委、政法委、檢察院、法制辦、公安局、仲裁委、法院等部門參加的三個聯合調查組,歷經近三個月的調查,於2006年12月29日,徹底查清了此案。確證法院確係是在未調閱案卷,連證據都未見到的情況下,憑空作出的裁定。市委在市公安局召開的聯席會議上,將調查結果及結論下發給每個與會的單位後,市委領導問法院一把手"是市委直接處理,還是你們自查自糾?

"時,法院一把手當眾表示"把調查結果及結論發給每個單位,顯著我們多難堪。我們自己改就是了,能不能把發下的出來收回來?"。市委認為法院表態很好,於是答應了他們的請求,當眾又將已下發的調查結果及結論收了回來。

可是,會後法院並未履行自己的表態,而是一在以案外的所謂理由敷衍、欺騙市委領導,遲遲不予糾正!更為可惡的是,他們不但不予糾正,而是繼續違法慫恿對方以所謂的倉儲費為由,另行起訴我方。當金鄉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服從裁定,未提出上訴,該裁定已為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中級法院又公然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 規定,在同一案件、同一事由已有生效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均未對管轄權有異議、且對方當事人也未提出由泗水縣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狀》的情況下,荒誕地指定泗水縣人民法院異地管轄重複受理已有生效法律文書的同一案件。

法院如此強姦法律,拿著法律當蛋玩,禍害社會,蹂躪百姓,在當地社會引起極大反響,老百姓氣憤地說:"法院連黑道都不如,黑道‘明碼分成',法院‘暗地吸血',這樣折騰,老百姓咋活?!"。

遂後,我方又多次向中央、省、市領導及23國駐華大使,聯合國秘書長,及近百家國內外網站和媒體求助。多家國家級媒體前來調查採訪,但是有的被法院拒絕,有的被法院"重金"封了口。

這一枉法事件,雖案值看似不大,但其枉法手段為中外法制史上所罕見!歷代枉法者都是採取製造偽證製造冤案,可是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連偽證也懶得用了,竟撕下了連歷代枉法者都不敢撕下的最後一片"遮醜布",憑空捏造,憑空判案!更為令人震驚的是,市委徹底查清後,證實法院確實錯了,法院也表態改正,但還是不予糾正!

蒼天吶!人間還有理嗎!"對是對,錯也是對",這是哪家的悖論?!歷史上,僅有野蠻時代,無法律、無規則,權貴們可以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當代社會竟也出現如此之荒謬絕倫的枉法現象,難道這不是"有法無天"嗎!此枉法現象出現在黨中央倡導"民主法制、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穩定和諧"的今天,難道不令人震驚和憤怒嗎!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中國人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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