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金近兩億30歲前暴富 廈門「灰姑娘」成被告(圖)

發表:2009-08-2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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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娜,1978年出生,她19歲畢業於福州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曾任廈門翼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廈門翼航汽車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廈門城市秘書商務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據知情者介紹,她的公司通過賣會員卡,並鼓動會員往卡裡儲值,圈了不少錢。

昨天,廈門翼航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清娜在思明區法院受審。她曾經是一位傳奇富姐,"灰姑娘"出身的她,不到30歲,就掌控了數以億計的巨額財富。

陳清娜「吸金」上億開跑車

根據檢察機關起訴,她變相吸引公眾存款達1億8815萬元,到期後未能歸還的錢達4100多萬元。此外,她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甚至就連她開的瑪莎拉蒂跑車的行駛證和登記證,竟然也是偽造的。

昨天在法庭上,陳清娜的辯護人、大成律師事務所郭宏清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說,起訴書控陳清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法無據,陳清娜的行為雖然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但依法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高利息誘惑,借錢的又是一位開著瑪莎拉蒂跑車的女富豪,她名下還有多家公司和許多廠房。就是在這樣的"吸引力"下,許多成功者身陷其中。據檢察機關調查,2004年,陳清娜在仙岳路租下"8號廠房",即翼航大廈,並開始經營該大廈的轉租業務。但其實那時候,陳清娜自己並沒有足夠的自有資金支付該大廈的改造、裝修等費用,此後四年時間,陳清娜就開始了借款之路,伴隨著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她借的錢也越來越多。

她在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以拓展公司經營業務急需資金為由,有時以翼航投資公司名義,有時則以她個人名義吸收資金,她先後向56個不同的對象出具了借條、借據或簽訂借款合同,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本金,並支付利息。利息很優惠,月利率最高達9%,最低的也有2%。

這 56個借款對象有的是朋友,有的是企業老闆,也有擔保投資公司。經審計,吸引資金總額累計1億8815萬元,其中她已經歸還1億4630萬元,還欠人民幣 4184萬元沒還。另外,陳清娜也支付了2180萬元的高額利息。經檢察機關調查,那些未還借款主要用於陳清娜公司經營。陳清娜還買了一輛瑪莎拉蒂豪華跑車。

偽造12枚假印章

除了吸引資金外,陳清娜還讓人偽造了12枚假印章,其中包括"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印章、"廈門藍都桑拿足浴有限公司"、"廈門市思明區興堤頭餐廳"印章,還有"廈門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泉州新成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印章等。甚至就連她開的跑車的行駛證和登記證,她也讓他人各偽造了兩本。

陳清娜辯護人郭宏清律師昨天在法庭上說,陳清娜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針對陳清娜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被告沒有異議,不過,陳清娜辯護人表示,這些行為是她在特殊的背景下做出的,而且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什麼社會危害,依法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庭審焦點

是非法集資還是民間借貸?

陳清娜"吸金"上億,究竟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只是借多了還不起的民間借貸,針對這一問題,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辯護方認為,陳清娜借款的對象多數是親朋好友,並非"不特定的公眾",因此並不構成刑事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清娜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依據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即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宏清律師認為,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刑法並未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公訴機關依據的是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取締辦法》只是行政規範,而解釋法律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於法律無權做出解釋,援引《取締辦法》界定刑法條文,援引行政規範做出刑事判決顯然與憲法相悖,因此,不能依據《取締辦法》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解釋來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專家說法

《刑法》第176條有必要補充完善

著名法學家江平在點評中國最優秀的民營企業家孫大午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時曾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正常的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我向20個人借行不行?有沒有一個界限?現在看沒有。如果我向50個村民借貸是不是就變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不過,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健雄認為,從理論上看,兩者之間還是有明確界限的。他說,非法集資活動是指通過正常融資渠道之外的其他方式獲得社會公眾資金的行為。這種少數資金需求者從多數資金供給者手中獲得資金的融資方式,即為集資。集資由於涉及公眾利益,往往要受到法律規制。

黃健雄說,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集資者追究刑事責任,適用最多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不過,我國《刑法》雖然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並未說明其具體構成要件。這種做法一是容易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擴大化,把企業集資、私人借貸等《刑法》第176條沒有規定的民間借貸活動認定為犯罪行為。因此,有必要對《刑法》第176條加以補充完善。


来源:海峽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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