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母王靜梅敘述楊佳案前前後後(圖)

楊佳媽媽王靜梅(劉亞玲)的自述

作者:王靜梅 發表:2009-11-29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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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風景區"八大處",有一座楊佳紀念碑,傳楊佳曾在此碑旁拍照留影

心情

自從開博以來,有好多好多話想說,又不知從何說起,想寫又寫不下去,見物思人,佳佳一直是我的驕傲,我的生命,他曾經是那麼的優秀,那麼的陽光,那麼的善良,那麼的堅強,那麼的以助人為樂,那麼的以遵紀守法為榮......這麼真正合格的國家公民卻被國家裡,社會上,政府部門中那些視法律為廢紙,!瀆職的,!弄虛作假的,!公然違反公安條令的公,檢,法人員,土匪行為的警察給害了!到底誰是違法者,!誰在危害國家!到底誰是故意殺人犯,誰在危害社會,!到底誰在胡作非為,誰在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我!心情鬱悶!!!心情鬱悶!!!......

事實

我是無罪的!有罪的是他們!精闢的話語說出了我的心聲,我要大聲的說:我是無罪的!有罪的是他們!這是無數個事實證明了的事實!不用問了事實是什麼!它就是我的親身經歷,它就是事情的真相,它就是法官公正判案的依據,它就是警察公正執法的保證,它就是信譽的根本,它就是光明磊落的體現,它就是道德最基本的底線,......法官有了它判案就會公正,廉明。警察有了它執法就會公平,正義。公民有了它就是一種依靠。它是穩定,和諧的保障。

上訪

在生活中每一個公民都難免遇到一些問題和矛盾,就要通過各種正當的途徑去解決去處理,這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需要,也是合法的,如果基層單位解決和處理不了的問題和矛盾,就要找上一級單位來處理和解決,法院接到起訴的問題,就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判案,因為法院就是根據條文來評判是非的地方,如果基層法院沒有依法處理好的問題和矛盾,就要找上一級法院來處理和解決,上一級單位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監督下一級處理好問題和矛盾,每一人找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用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就是大家說的上訪,他是一種正當的行為。

接訪

國家之大城市之多,每一個地區和城市都有自己處理和解決矛盾的部門和信訪接待處,如果在當地確實有高級機關都在違法,處理不好,處理不公的事件,可以找國家最高部門,申訴他們的行為,作為當地部門就要有責任幫助他們,協調好這種解決問題辦法,支持他們的正當行為,在當地就要合法的把關,要對他們負責,依法處理,解決好問題和矛盾,而不是跑到北京來接訪甚至劫訪,毆打違法給他們造成痛苦的人們,這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端午

今天是端午節,是我國傳統的節日,農曆五月初五,古代的詩人屈原在這一天投江自殺,人們為了保護這位偉大的詩人把粽子投到江裡防止魚蝦的寢食,把這一天定為節日來紀念他,因此有了吃粽子的習俗,每年農曆的五月初五就是端午節,有許多網友都給我發來了問候,謝謝你們!我也祝大家節日快樂,每年這個節日都是我自己包,然後送給大家品嚐,今年佳佳不在我也沒了心情,朋友送了我一些稻香村粽子,也很好吃,感到很溫暖,謝謝朋友!謝謝大家!謝謝所有關心我的人們!

警察 督察

公安--警察,督察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每一位警察都是保護國家,保護社會,保護人民安全的武裝力量成員,督察依法監督·糾正警察的違法行為,依法急時處理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維護公民的人格權力,警察是人民的公僕,警察·督察必需依法履行職責,如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責,將受到紀律及法律的追究,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及人格尊嚴。

法官

法官--依照法律以審判權為職業的成員,依照法律公平,公正為社會,為人民服務,依照法律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獨任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照法律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照法律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惑者先予執行措施,依照法律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照法律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照法律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爭議問題,依照法律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工作問題,依照法律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依照法律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 , 法官判案首先要依法,執法,守法,要有職業道德。

辯護律師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充分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方面的辯護意見,材料,切實保證辯護質量,充分保證,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庭辯護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論證分析,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理由和意見。這就是辨護律師的職責。

經歷

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晚,我被帶到大屯派出所筆錄,一直沒有讓我離開,七月三日深夜,我在大屯派出所,民警辦公室內,臨時的折疊床上剛剛熟睡,突然那位姓宋的民警叫我起來,跟他走,我當時還沒有從睡意中清醒,跟著他走到大門口,讓我上了一輛淺色麵包車,這時又上來兩位年青的民警,一位女士,一位男士一左一右坐在我身旁,車開了,我問他們帶我去哪,他們說"到了你就知道了"這時我的睡意消失了,漆黑的深夜,車在飛速的行著,我不知道他們究竟要帶我去哪,但是我心裏非常坦然,我是一位遵紀守法的公民,沒有任何不規範的地方,他們能帶我去哪呢!我隔著玻璃看到外面有很多的樹,有山,路上只有我們這一輛車在疾馳,天很黑,我說你們要把我送山裡,他們沒有正面回答我......也感到對我不公,車繼續前行,開了好一會兒,停在了一個大門口,姓宋的民警進了大門,我們在車上等著,他出來後又上了車,,把車開進了大門,我看了一下門口的牌子,只看到管理處三個字,車停在了一個大鐵欄門前,讓我下車進了大鐵欄門,天黑我看不清,他們又帶我進了一道門,門裡是一圈房間,又進了一個小門,裡面就一張床......

《我委託的辯護律師》

2008年7月16日我在極度的思念,心急如焚,極度的惦記兒子......一種無法形容的心境下,在那間只有一張床,沒有尊嚴,沒有自由的房間裡度過了進半個月的煎熬,中午正在規定的時間內午休,迷迷糊糊感到有人在開房門鎖,護士主任進來了,告訴我有人要見我,我迫不及待的跟著她出了門,又過了一道門,去了主任辦公室,其中有兩個陌生男士,主任介紹說"上海來的律師",我聽到是上海來的時,想從他們那知道什麼,又怕知道什麼......他們問我叫什麼名字,是不是楊佳的母親,身體如何,你知道你兒子的事情嗎,我一一回答,我是楊佳的母親,我叫王靜梅,但是這裡的人都叫我劉亞玲我不知道為什麼,她們說我來時就是這個名字,我身體還好,就是特別著急想見我兒子,上海警方只告訴說,我兒子在上海犯了刑事案,兩位男士說:我們是你兒子在上海請的律師,我姓謝,我也姓謝,爭先恐後的讓我看律師證,我只看到名字,一位叫謝晉,一位叫謝有明,他們說:我們和楊佳談得很融洽,那位瘦些帶眼鏡的律師說,我看他挺可憐我給他買了幾身衣服,我忙說謝謝,拜託你們了,然後他們說有一封你兒子只讓你簽字的信,當時我也沒看清,好像是一份複印件,他們說是你兒子的筆跡吧,催我簽字,當時我感到那個氣氛很緊張,好像在說快簽吧你,不簽你......我蒙了,疑惑了,不能簽,兒子的辯護律師怎麼不問兒子的情況,沒有一句給兒子辯護的話,我簡單的說了一下我們的情況,他竟無心聽(沒有辯護律師的職業道德)我的心慌了,六神無主,我說能不能給我點時間考慮一下,他們說你快點,我們的票都買好了,我馬上離開辦公室,回到那個只有一張床的房間,還沒有坐到床上,主任就進來了,問我到底簽不簽,不簽他們就走了,我猶豫,兒子辦事,我相信他,尊重他,可這兩律師的行為,簽也不是,不簽也不是,他們......,我跟著主任回到辦公室,為了兒子少受罪,如果真是刑事案判完下去勞動自由些,(沒有想到我還有重要的話沒說,我還有重要的證據要提供,卻非法的拘禁我,就把我兒子判了死刑)還想著別在麻煩別人,簽,我問要收多少錢,他們說不收費,我說該收多少我一分不會少,我為這麼好的兒子,不惜一切!一再的說謝謝,拜託了,沒想到謝晉,謝有明從此沒了人影兒,杳無音信,明明知道我在那......

誰視法律為廢紙

《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一) 2000年7月為了遵紀守法的,團結協作認真工作的職工能夠有立足之地,單位能樹立正風正氣,教育,打擊那些溜姦耍滑,搬弄是非,稱王稱霸,隨便欺負,多次毆打,陷害他人的職工,我在遭受無故毆打和卑鄙陷害後,走正當途徑詢求法律的保護,訴訟到北京宣武法院,但是本案一,二審法官在審理中,有法不依,有證不查,特別不重事實證據,偏聽偏信一方的虛假偽證,本案實屬判案極不公正,徇私舞弊。

司法監督部門 ( 高級法院,市檢察院一分院,市檢察院)對此案草率從事,不負責任,只依據一,二審法院偏袒一方所採信的虛假偽證,瀆職的駁回再審申請的做法嚴重的違背了《民訴法》第179條之規定因此造成我的原審錯判案,時至今日未予糾正。

(二) 2008年7.3日深夜侵犯了我的人格尊嚴,非法拘禁,撥奪了我一切合法權力。

(三)2008年我被非法拘禁後派出所民警,拿走了我的衣物,我家的門鑰匙,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非法的進入我家,可以說偷走了我的材料,單據,部分財物。

用事實真相討說法

2007年10月楊佳到上海旅遊,10月5日晚上八--九點其間騎著一輛合法租用的自行車載著隨身物品,由東向西正常行駛到芷江西路與普善路交界處,在沒有任何不規範行為,又不是每個人例行檢查的情況下,遭到了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態度惡劣的胡亂盤查,當時楊佳沒有計較他的態度,而是耐心的說明瞭自己是來上海旅遊,自行車是在上海正規租用的,有合同,說明瞭自己的身份和租住地等,(民警應該知道租賃的情況,楊佳沒有錯)但是民警薛耀不問青紅皂白,故意給公民製造麻煩,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非要扣車!(警察是穩定社會,保護人民,方便群眾的公僕,不是天老大,你老二,無法無天,想劫誰就劫誰的土匪)薛耀的行為遭到質疑,楊佳請薛耀出示一下工作證,詢問扣車的執法依據,民警薛耀置之不理,楊佳詢問多次,薛耀竟然出言不遜用極其污穢的語言罵人"你從你媽......褲襠......出來......等非常下流的髒話,粗暴的拽車,(這是楊佳的敘述與筆記)(上海警方配備了錄音筆這一段的執法過程為什麼不播放!)楊佳非常氣憤,拒絕薛耀的無理言行,播打了上海公安熱線,分局督察隊,派出所的電話投訴,薛耀用對講機呼叫巡警,編造事實,還說楊佳不配合他,還讓楊佳尊重他,楊佳問他,你尊重誰了?15分鐘左右6.7個巡警過來,詢問經過,都沒有出示證件,自稱"帶長字的領導"要看合同,拿到合同後,馬上說是假的,車和人要帶回派出所驗證,楊佳隨即同意到派出所驗證,當時合同和車物都在那幾個巡警手裡,但是到了派出所,自稱"帶長字的領導"根本沒有驗證合同(他們知道是合法的)一個警察(高鐵軍)滿嘴口臭,噴著吐沫星兒,很誣賴的......湊到楊佳眼前說話,楊佳多次提醒他注意自己的言行,並躲退的了門口,高鐵軍竟叫了好幾個警察把楊佳抬到............ 進行兩次毆打(這段錄像為什麼不播放)還威脅楊佳............2007年 10月5日深夜一陣急促的電話鈴把我從夢中驚醒............,楊佳到底做錯了什麼?上海有關此事的警察完全是這起事件的製造者!!不但執法犯法!!不但完全不當......,!根據事實的真相請給楊佳一個說法!!!請給我一個說法!!!請給全中國善良,正義的人們一個說法!!!

去年的今天

2008年7月2號從昨晚到今天我在派出所裡已經坐了一夜,白天上海來了兩個穿便衣的民警一個帶眼鏡的男士姓孫,一個姓顧(顧海奇),我看到他很眼熟,突然想起來他就是2007年芷江西路派出所來北京私了的那個民警,就大聲的說:你們怎麼又陷害楊佳,你們除了會弄虛作假還想幹什麼!(後來才知道這個姓顧的民警還當了證人)筆錄由姓孫的民警記,當時大概說雙方打架我兒子傷人了,我問對方多少人他說很多,我又問我兒子這邊呢?他說就一人,我說對方那麼多人打他一個人,姓孫的民警沒在說什麼......臨走時甩下一句"你兒子還等著你去救他呢"...... 其間還看到......

答疑

2008年7 月1日楊佳帶著3萬多元去上海討說法,這筆錢是2006年楊佳曾被山西警察無故毆打,警察多次到北京置意要私了,當時的賠款是35600元,楊佳帶著這筆山西警察打人後私了的賠款,找上海打人的警察討說法,上海警方也不好處理,還是有風度的退回了這筆款(在筆記本的問題上卻失了風度始終沒有退回給我)現金 8415.9,還有儲蓄卡一張22084.34(現在正在辦理手續之中),一共30500.24,35600-30500.24=5099.76(投訴上海警方的物品,討說法的開銷)上海警方雖然退回了這筆錢,我也不好處置,還想把這筆錢作為被警察無故毆打人員的救急金,我想這也是楊佳想做的事情。

楊佳畢業於財會專業,對錢款細心安排,專款專用,非常認真,直到最後都沒亂花一分錢。

喪盡天良的中國司法

1. 2008年7月3號深夜大屯派出所民警宋剛親自駕車強行把我送到安康醫院,但是7月13日,7月14日他卻若無其事對我的家人說"王靜梅確實被警方帶到大屯派出所協助調查,但調查結束後王靜梅便自行離開了派出所,還告訴我的家人,在到我家,和我退休前的單位去尋找,如果找不到可以向警方報走失。賊喊捉賊,製造混亂,擾亂社會,讓公民不得安寧。宋剛本身就是大屯派出所民警,就是他親自送我去的安康醫院,他的謊言代表警方嗎?

2. 2008年7月15日楊佳父親委託北京市雄志律師事物所律師熊烈鎖,孔建做為楊佳的辯護律師,到上海看守所會見楊佳辦理委託手續,當時看守所以快到中午吃飯時間為由,讓兩位律師下午再來,看守所下午上班後,又以必需通過檢察院同意為由拒絕了兩位律師,兩位律師馬上又去了檢察院,檢察院又說明天接待,2008年7月16日兩位律師又去了檢察院,檢察院又說下午接待,下午14點55分檢察院接待了兩位律師,談話間檢察院出示了一份前一天7.15日楊佳"只同意接受母親聘請律師"的筆錄。(這個時間段,正好是2008年7月16日上海律師謝有明到安康醫院找我簽完委託書的時間)......當時謝有明告訴我他們是楊佳聘請的律師,徵求一下我的意見......楊佳的一審辯護律師就這樣產生了。

3. 從2008年7.1日到2008年11.26日我在不明真相,毫不知情,被非法拘禁,剝奪一切合法權力,剝奪一切人格尊嚴,沒有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得知兒子被執行的消息,我不相信自己的耳朵,我不相信,這對我是難以承受的最大悲劇,我不相信,這個國家會這樣對待合法的公民,我不相信,兒子出事把母親關起來不讓說一句話,我是佳佳的母親,我是他合法的代理人,我是問題的知情者,我是整個事件的證人,我更是合法的監護人,我不相信,沒有跟我這個母親說一句合法的理由,就把我含辛茹苦養大,相依為命,我這麼優秀,這麼陽光,這麼善良,堅強,這麼待人有禮,助人為樂,這麼有功德之心,這麼健壯,這麼遵紀守法的好兒子給殺了!那些真正違法犯罪,讓合法公民無法生存,社會不得安寧,公檢法裡的罪人該不該殺!!!怎麼辦???

4. 2008年11.24日我回到家中,得知了兒子2008年9.14日從上海寄來的郵件,讓我代他聘請二審的辯護律師,當時為什麼沒有人告知我!!!卑鄙!!!太卑鄙!!!上海司法部門明明知道謝有明拿著我的委託書,清清楚楚知道我在哪!卻讓楊佳把信故意寄到已經沒有人住的家裡,謊說找不到我,欺騙楊佳接受上海司法局安排的律師翟建,號稱東方大律師的翟建,根本沒有職業道德,根本不具備委託人提出的誠實,坦率的條件,白白地佔據了辯護律師的位子,虛張聲勢,打著給自己的當事人辯護的晃子,卻不給當事人爭取應有的權力,暴露了勢利小人的嘴臉,每一位當事人都不需要這種律師,沒有人味!!!

5.2008年9月1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王智剛等人員,明知謝有明拿著我簽字的委託書,明知我在哪!卻欺騙廣大,善良的公民,以找不到我為由,拒不告知我兒子的情況,開庭的時間等,在我不知情時,暗地進行一審不公開審理,在其實一切都是故意編造,沒有真相的安排下,在沒有合法的,沒有充分有力證據時,在楊佳被剝奪了合法權力的情況下,就以故意殺人罪,判了死刑。

2008年9月5日楊佳的父親又合法的委託北京熊烈鎖律師,孔建律師作為楊佳二審的辯護律師,兩位律師辦理了各種合法的手續,完全有資格,合法的又去上海會見楊佳,但是看守所卻又以兩位律師沒有出示二中院一審的判決書為由,非法的剝奪了他們的律師權,兩位律師聯繫了上海二中院本案的審判長王智剛,但是為了極力阻止北京律師作為楊佳的辯護律師,王智剛出口謊言,稱一審的判決書已經送達楊佳母親,不能再給判決書,兩位律師只好返回北京,與應該持有楊佳一審判決書,楊佳的父親取得聯繫,楊佳的父親居然沒有收到一審判決書。

2008年9月9日北京多人律師團,持有各種合法的手續與楊佳的父親到上海二中院,索要應送達楊父的一審判決書後,有資格,合法的要求會見楊佳,合法的擔任楊佳的辯護律師,但是看守所沒有正當的理由,編造出各種謊言,極力的剝奪北京律師的權力,不予會見,法院的違法人員,故意欺騙楊佳再次寫委託母親代請律師的郵件,寄到明知我不在的家中,昧著人心的說找不到我,就這樣我的佳佳被剝奪了知情權,委託權,被辯護權,等合法權力,在無奈的情況下,只好與上海非法的,事先安排好的翟建簽了授權書!只有!你說你的!我說我的!

號稱東方大律師的翟建,更是無齒,事先安排好,假裝給當事人重做精神鑑定,卻拿來了一本專業人員看的精神病學的教科書,給當事人看!翟建真是無恥!荒唐透頂!!!有這樣的律師,有這樣的公檢法國家混亂,社會混亂,正義,善良的公民沒有保障!他們耍著每一位公民!!!

6. 2008年11.5日晚上在上海華政大學明鏡樓800人的報告廳,幾位法學者及司法人員的講話,有些地方完全是道聽途說,譁眾取寵,為自己違法的行為做辯解,浮華,浮誇的騙,誤導學生。

董明亮上海檢察x分院公訴處處長的言行,完全與介紹他所有的身份不相符,沒有體現出,高學歷,高素質,高修養,高尚的作風。通過講話大家也看到了他的真實作風。

其中他講"楊佳母親失蹤與楊佳案沒有關係,為什麼失蹤我不知道,"(我是楊佳的法定的代理人,又是知情者,怎麼沒有關係?就憑他的身份真的不知道嗎?)

"楊佳帶著望遠鏡(7.1號)抓他的時候拿在手裡......"( 瞎分析,你說的又是另一樣!到底是怎麼回事!!)

"楊佳當時的衣服被扒了做證據了,謝有明花400多元給他買了衣服,溫暖呀,楊佳就拖住他了,你想,在裡面(看守所,監獄)最希望有人去看他了,那怕檢察官法官,他們都高興,為什麼?解悶呀......"(充分說明瞭一些公檢法人員的心裏和言行與素質)

董明亮為拒絕北京律師會見楊佳的違法行為,給自己找藉口,稱"楊佳拒絕父親請的北京律師,二審拒絕了謝有明,換口味了,"請了翟建"我們尊重楊佳的意見"請問,(公 檢 法 律不規範,違法人員)楊佳應有的人格尊嚴,楊佳應有的知情權,楊佳應有的一切一切合法權力你們尊重了嗎??!! ......

不要再誣陷楊佳,他的行為,只要是有人格尊嚴的,有良知的,有正義感的,希望看到真正穩定,和諧的人都理解!!!

7. 2008年11月24日我在一行8人(大屯街道辦事處3人,北京公安4人,強制治療管理處安康醫院主任1人)的陪同下,前往上海會見5個多月沒有見到面的兒子,會見之前進最後一道門時,上海一位姓(包)的女法官告知我三個條件,其中一條是,不許談案情,當時我極力控制自己的情緒,非常盲然,只想快點見到我兒子,急叢叢往前走,見到兒子後我趕緊把手放在隔絕的玻璃牆上佳佳也過來和我拍拍手,那種心情無法用語言表達,佳佳很懂事,問了家人和我的情況,我也問了佳佳的情況,在他平靜的話語中我感到了他對我的不解,畢竟我是他在這個世界上最親,最關心他的人,在他最需要我的時候,我卻沒能及時的出現,沒有為他說上一句話,我強忍著自己的情緒,無法跟兒子解釋更多,他們(案件的整個策劃)剝奪了我們母子的知情權,剝奪了我們一切合法的權力,我根本不知道外面的情況,我當時只有一個想法,奧運早已結束了,我只要出來一切都會有轉機,我要立即為他申訴,為他澄清事實,給他請最好的,最稱職的律師,為他大聲的疾呼,奔走,爭取權力,讓世人知道事實的真相,還兒子以公道,我在會見兒子後馬上見了主審法官徐偉,向他說明情況,他說"找不到我",我說我被非法拘禁昨天才出來,我還有重要的證據,我還有重要的話沒說,他說你回去寫申訴,我萬萬沒有想到,他們沒有給我申訴的機會,都在弄虛作假。

我想起了2008年7月2號上海來的兩個穿便衣的公安人員,一個是顧海其(來北京私了的人)一個是閘北分局姓孫的刑警負責人,筆錄後他(孫)說的一句話,你兒子還等著你去救呢,這句話暴露了他卑鄙的嘴臉,一手策劃,請問(孫)你有母親嗎?你母親知道你在外面做的這些事情嗎?,你這沒有人性的東西。

維權

2008年11月24日根據徐偉法官告知我可以申訴,抱著這種希望,回到家中,簡單的收拾一下,來不急整理,暈頭轉向地趕緊準備為兒子申訴,就在我懷著唯一的希望,找證據,寫證明材料,瞭解情況的時候,第二天(25日)晚7點多鐘,突然來了兩位朝陽分局的民警告訴我上海有人找我,其中一人我有點印象就跟著他去了410樓居委會會議室,見到兩位上海來的法官,這時我才知道他們是向我告知最高法院的核准書,讓我簽字,我拒簽,我說:

一審,二審,都沒有告訴我,最高法院21號的核准怎麼今天才告訴我,我是我兒子的法定代理人,重要的證人,我還有重要的證據,我還有重要的話要說,其中一位法官說"你這不是說呢嗎"我說在我兒子的事情上我還有話要說,那位法官又說"你這不是說吶麼,你這不是說吶麼"當時我說:"簡直是誣賴"轉身離去(對這種人我還能說什麼呢......)

請問二位法官我的要求有什麼不妥嗎?不應該問嗎?你們回答問題的方式是固定的嗎?跟你們的家人或(單位同事,領導)都用這樣的方式嗎?為什麼?我真的不明白?

我一生都是在建設偉大祖國的進程中努力學習和工作,直至退休。

我的意見:

一.高級法院的法官執行公務,有維護:"國家司法形象"的神聖使命。是很重要,很嚴肅的工作。而決不會是隨便什麼人穿上袍子就幹的事情。你們二位(法官)這種不計社會效果的執法作風,是沒有社會責任的表現。我是不能接受的,也不理解!!

二.據說你們在搞"三個至上"活動,我不知道它具體的內容是什麼東西,我只知道你連對一位公民最基本的尊重都沒做到。我非常失望!!!

致此:

1. 做為一名共和國的建設者我要求你們:對你們不規範的執法作風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

2. 做為一名共和國的公民,我請你們:就你們的這種行為,向我道歉!!!

(社會一分子)退休工人 王靜梅 2009.9.3

偏袒

法律是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準則,我國多位領導人也一再強調的說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院的標誌是一架天平,代表著法律的尊嚴,如果法院偏袒一方,就有失公平,如果沒有公平就談不上正義,法律及公民就沒有尊嚴,沒有保障。

法院判案要以法律為準繩,要以事實為依據,要有充分的證據,如果控方應該提供的證據,控方卻沒有提供或者嚴重的缺失,法院就不能立案,應退回檢察院,檢察機關也應要求偵察(公安)部門補充證據,如(派出所的錄音,錄像的全部資料,發案現場的證據,重要人證等)無論如何也不能在重要證據都嚴重缺失的情況下,就斷然判案,而且還一審,二審,最後還能夠核准!!!公 檢 法這樣辦,判案件,小案無結果,大案無程序,是必製造極多的冤假錯案,!傷害極多的合法公民,!法律的意義何在?怎能太平,!社會也無法真正的和諧!!!

沒有良知的執法者

2007年10月5日晚,由於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的違法盤查(破壞了,更沒有執行民警巡查的合法規定和條令)製造了民警與公民的無理糾紛,他事後解釋說:楊佳騎著車東張西望(註:誰在陌生的地方旅遊,購物時能不東張西望呢)......當時薛耀非常無理的要扣留,帶著許多物品,當時已經出示了合法租用證明後楊佳騎的自行車,薛耀非要把沒有任何不規範行為的楊佳,帶到派出所去,謊稱到派出所進一步解決問題,(民警完全知道楊佳租用的車是合法的為什麼要讓他去派出所???)但是到了派出所民警根本沒有審理剛才發生的事情,而是找個藉口先把楊佳暴打了一頓,......嘴裡還說如果再不服:"我找個證人就能把你拘了"(這樣的民警什麼壞事都做)。

說這種話的民警很清楚他的"職權"(範圍),他也更知道如何運用手中的這點權力(違法),而且很熟練·很自如,不然不會對被加害人如此肆無忌憚的公開威脅,直至如此囂張的程度。

這些沒有良知,違法的民警掌握了權力,就可以濫用權力(就可以隨便編造謊言,捏造事實,變著法兒的整人,迫害人,製造了無數的冤·假·錯案)。讓善良的公民被迫地喪失了權利和尊嚴。

沒有社會良知的執法者,製造的全是罪惡,是給這個社會製造混亂和不和諧的禍根!!!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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