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賣兒賣女?

——拐賣兒童氾濫成災與強制計畫生育

作者:楊支柱 發表:2010-04-1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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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0年4月2日新京報等眾多媒體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這份3月15日在四系統內發布的《意見》披露:「200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份子2161人,同比增長11.05%,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長10.1%,重刑率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個百分點。2009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份子2413人,同比增長11.7%,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長11.83%。」

考慮到不可避免的「犯罪黑數」(任何社會被破獲的犯罪都只是實際發生的犯罪的一部分),考慮到當今中國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感並不高,中國大陸實際發生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恐怕比上述數據顯示的還要高得多。網際網路上層出不窮的「尋子(女)團」可以佐證這一點。

上述數據本身已表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並沒有隨著法院對這類犯罪的重判而減少,相反還在不斷增加。既然如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恐怕也不會因為《意見》的出臺而收斂。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氾濫,光靠嚴刑峻法是不夠的,必須弄清犯罪發生的社會原因,才能對症下葯。

許多媒體都強調了《意見》中「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的規定,一些媒體的報導直接以此為題。就《意見》與以前司法實踐的區別而言,這的確是比較引人注目的一點。但因此而認為中國被拐賣的兒童主要是父母出賣的,恐怕不是事實。如果因此形成強大的輿論,認為中國政府對於家庭生活的干預還不夠,那就更只能惡性循環。

就在《意見》公開發布的前一天,新京報4月1日《被販嬰兒獲救後無人認領》一文報導,喻立香團夥販嬰案於3月4日在湖北武漢開庭審理,目前被解救的49名雲南嬰兒尚未比對出親生父母,只好都留在河北由買家撫養,警方認為極有可能是親生父母賣出兒女。該文揭示了拐賣兒童氾濫成災的一個重要原因:

武漢鐵路公安局刑偵處副處長崔志宏,幾乎參與了在涉縣所有解救行動。讓他意外的是,別的地方被拐賣和收買的主要是男嬰,而在涉縣被收買的有很多女嬰。

3月10日,武漢鐵路警方提供的數據顯示,警方對其中26戶收買嬰兒的家庭分析發現,26戶收養家庭中自己生有兒子的有12戶,甚至有5戶有兩個兒子,但他們還是想買一個女兒。

警員們總結稱,涉縣存在著嚴重的「兒女雙全」、「養兒防老」、「女兒是父母的小棉襖」等舊傳統、舊思想,從而給拐賣嬰兒的犯罪份子提供了「廣闊的市場」,也給像杜明花這樣專靠給人介紹嬰兒買賣的「中間人」以可乘之機。

新近產生的觀念未必代表時代潮流,千百年來形成的觀念也許正是普遍人性的反映。 「兒女雙全」並不是什麼落後觀念:正是大部分認心中「兒女雙全」的觀念,使得人類面臨古代惡劣的生存條件和現代的高不育率而能夠生生不息;正是大部分認心中「兒女雙全」的觀念,抑制著性別偏好,維持了人類的性別平衡和兩性地位的大致平等。「養兒防老」也沒什麼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人老了可以購買他人的服務而不必自己養兒女,但前提是別人養了足夠多的兒女;社會保障制度下一個人老了可以依靠社會奉養,但前提仍然是整個社會有足夠多的年輕勞動力。

這一特大拐賣兒童案件收買方的態度清楚地表明,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養兒防老」觀念受到了「兒女雙全」觀念的抑制,隨著男女平等學說的傳播和法律的實施,其實是比較容易轉化為「養兒女防老」的。人們本來完全可以通過自由生育來實現「兒女雙全」和「養兒女防老」的目的。即使自己不能生育,也可以通過收養兄弟姐妹的孩子實現自己的願望。但是在強制計畫生育政策下,人們的性別偏好(其實多數人是中性的「兒女雙全」)不能通過多生來實現,生一、買一便成為實現「兒女雙全」願望的不得已的選擇。生一、買一不但無需擔心被強制墮胎,而且可以打著收養棄嬰的旗號免交沈重的「社會撫養費」。案件破獲後孩子仍留買家撫養,是對中國政府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極大諷刺,也堅定了更多人買孩子實現「兒女雙全」願望的想法。如果沒有強制計畫生育,性別比不會嚴重失衡,拐賣兒童的犯罪也不可能有這樣大的買方市場。

「49名雲南嬰兒尚未比對出親生父母」的事實,並不能證明這些孩子是父母出賣的,只能證明其父母沒有報案,從而沒有向警方提供可以比對DNA的體液殘留物。人販子說這些孩子是從他們父母手中買的不足為信,因為這可以使他們的犯罪行為顯得情節不那麼嚴重(不是偷來的、搶來的)。如果真是買來的,從何處、何人手中買來,去調查一下,至少大部分孩子的父母是可以查清楚了,怎麼可能一個都找不到?

當然可能找到了一些,但他們不肯承認。為什麼不肯承認呢,害怕繳納巨額社會撫養費。山高皇帝遠的地方,管你什麼計畫生育,生了就養著,政府來了就把孩子藏起來。但是孩子丟了,政府送上門來,因為害怕徵收巨額社會撫養費,便不敢承認,社會撫養費高得能把他們沒丟的那個孩子也餓半死。想知道社會撫養費是多少嗎?以北京為例,是家庭年收入的三到十倍!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這些孩子的父母為什麼不報案?我覺得原因也很清楚:這些孩子都是無證生育的「黑」孩子。因為沒有准生證(現在改名為「生育服務證」了,但生育行政許可得本質並沒有發生變化),這些孩子沒有戶口,沒有省份證號碼,很可能連出生證也沒有。在中國這麼一個無證寸步難行的國家,父母簡直就沒辦法證明自己有這麼一個孩子,他們又如何證明自己丟失了孩子?中國曾經有「黑」少女被強姦了警方不給立案,因為她無法證明自己的身份、年齡、性別!所以「49名雲南嬰兒尚未比對出親生父母」與其說他們父母心狠,不如說反映了強制計畫生育國策下「黑」孩子的悲慘遭遇。即使不被拐賣,「黑」孩子長大後也不能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外出務工證明」而只能「打黑工」,不能買房、租房而只能住「黑屋」(房東不登記房客的身份證號碼要受治安處罰),不能在銀行開戶、無法購買股票或債券,不能辦理結婚證當然更不能為自己的孩子辦理准生證。說實話,如果他們的生父母不能通過繳納足以讓普通人傾家蕩產的社會撫養費把他們漂白,被賣到外地然後被養父母按棄嬰上戶口對他們來說其實是幸事。

再退一步假設這些孩子真的是他們的父母出賣的,絕大部分也是社會撫養費逼出來的。懷胎十月一朝分娩,再含辛茹苦地養上幾個月乃至幾年,要受多少痛,要操多少心,要耽誤多少功夫,決不能僅僅以金錢支出計算成本。一個孩子換上幾萬塊甚至幾千塊錢,只要混蛋才認為這是比養豬更合算的買賣!不小心懷上了,害怕政府來收社會撫養費弄得全家食不果腹衣不蔽體,乾脆就賣掉,是一種情況。原本想生個男孩(農村沒男勞力不行)然後繳納社會撫養費漂白的,結果又生了個女孩,為了再生個男孩,只好把第一個超生的女孩賣掉,也是一種情況。一個家庭可能交得起一份社會撫養費,但交不起兩份,因為第二份通常是第一份的二倍。如果沒有社會撫養費,只要不生大病,無非是不讀高中、大學,完全是可以養活的。毛澤東時代每家都養那麼多孩子,窮是窮,但不也活過來了?那時有幾個賣兒賣女的?

更有一些地方,是計畫生育部門或計畫生育幹部本身就跟能把無證生育而又未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孩子抱走,抱走之後或賣掉,或送人(天知道有沒有收錢,想收養健康孩子的人多著呢),或送給福利院轉賣給外國人(說是送養,其實是要收幾千美金撫養費的)。福利院把孩子賣給外國人的事被媒體公開報導的有湖南衡陽,貴州鎮遠。計生幹部個人把「超生」的孩子抱走賣掉的事雲南就發生過。至於抱走之後送給中國人養的,連北京大興都發生過。沒有報導的,還不知有多少。辛辛苦苦懷胎十月一朝分娩又餵養了幾個月的孩子,與其讓別人賣了賺錢,還不如自己賣了呢!

即使當地計畫生育部門不抱走孩子,社會撫養費也沒把人逼那麼慘,賣兒賣女跟計畫生育還是脫不了關係。三十年來,是誰在天天講「孩子是包袱」,是誰在灌輸「誰窮誰丟人」,又是誰在鼓勵、強制墮掉無證懷孕的胎兒?一個為執行政府的「法律」 墮掉自己骨肉的人,他的心腸已經變硬,他同樣會為了執行政府的「法律」殺死自己的父母——如果政府因為養老負擔過重制定這樣的「法律」的話。賣掉自己的孩子,與墮掉大月份胎兒相比,其實前者反而人道些。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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