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酸奶瓶致女童顱骨骨裂:448戶每戶被判賠360元(圖)

發表:2016-12-14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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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擲物傷人不可為(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12月14日訊】據大陸媒體報導,2014年9月16日晚,重慶渝中區康田國際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在地。後經醫院診療,女童的顱骨出現骨裂等症狀,醫藥費花費了8萬多。但是,肇事者未能找到。於是,孩子家長將159戶「有嫌疑」的鄰居告上法庭,提出索賠30餘萬元。

經過歷時兩年多的取證審理,12月13日,該案正式宣判。法庭認為,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體範圍由原來的159戶擴展到448戶。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到庭的十幾戶被告均表示對這一判決結果還是能夠接受。

家長認為,孩子出事地點旁邊那棟樓的2-33樓的1、2、3、4、5號房的業主具備實施高空拋物的條件。記者在實地探訪後也發現,1-5號這五個戶型的窗戶或陽臺都對著小區中庭,恰好能看到事發地。6-14號的戶型都在樓的背面,理論上不具備從家裡往下扔東西砸中受害人的條件。但是,這棟樓的每一層走廊裡還有一個公共窗口,恰好也對著事發地。也就是說,另外9戶人家以及外來人員都可以經過這個窗口往下扔東西。因此,很多被列為被告的住戶也依據此,認為嫌疑人的「劃定範圍」不公平。

大部分業主認為,如果有嫌疑,那麼整棟樓從2層到33層的448戶業主均有嫌疑,不能只起訴1-5號房的業主,因此申請將被告增加至448戶。

法院審理認為,因該棟住宅樓的建築結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並非原告之前起訴的第1-5號房的業主才具有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但是,關於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主體亦不能無限擴大,因為住宅樓理論上屬於較為封閉的空間,所謂的房屋使用人一般系指長期使用房屋專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使用人,其才具有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且該可能性不至於極小。故該小區其他單元的業主或外來人員並非此概念下的房屋使用人,不應納入補償責任主體範圍。

至於第一層的業主,本身不具有「高空拋物」的空間條件,故也應排除在本案補償責任主體之外。所以,本案的被告主體範圍應確定為第2-33層的全部業主。

法院對原告的損失評析後認為,對於原告提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關於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案並未確定具體侵權人,並非一般侵權案件,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納入被告的補償範圍。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共計確認為160304.08元。最終,根據上述損失金額和應承擔補償責任的被告主體人數,酌情確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補償360元。

報導出來後,網民議論紛紛:

「還好意思說‘經過歷時兩年多的取證審理……’」

「恥辱!現代刑偵技術都還給老師了?」

「這至少冤枉了447戶吧?」

「(法院這麼判)那還會繼續發生,反正賠的錢不多,(真正惹禍的人)還可以玩幾次。」

責任編輯:楚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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