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今刊憲下周首讀 再看四大爭議點(圖)

作者:鐘靈 發表:2018-01-2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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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方案,將進行本地立法,再看過去4大法律爭議重點。
香港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方案,將進行本地立法,再看過去4大法律爭議重點。(圖片來源:Wikipedia)

【看中國2018年1月26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飽受爭議的香港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方案,將進入「三步走」立法程序的最後一步,即本地立法。早前已傳港府計畫在立法會3月補選前、立法會建制派佔多數的情況下儘快啟動立法程序。今日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已經刊憲,將於下周三(31日)提交立法會立法會進行首讀。有關行為也引起了英國上議院關注,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艾哈邁德(Ahmad)日前強調中港政府有關安排必須符合《中英聯合聲明》及一國兩制原則,敦促雙方繼續遵守聲明。

根據香港立法程序,條例草案在提交立法會首讀、並動議二讀後,將交由立法會內會處理,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在審議完成後,在交會立法會大會進行二讀辯論,然後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最終三讀表決。以深圳灣口岸條例草案為例,預料一地兩檢將最快會在今年第二季完成立法程序。

舉辦公聽會即提立法會表決 拒絕公開粵港《合作安排》

一地兩檢立法程序由林鄭月娥上任就隨即展開,並於10月尾「一地兩檢」無約束力議案交由立法會討論並表決。此前立法會2次會議上都有議員要求政府就「一地兩檢」舉辦公聽會,讓市民表達意見,後來立法會秘書處查詢議員意見後反映大部分建制派表示反對舉行公聽會。在建制派護航下,林鄭將「一地兩檢」放上立法會討論表決,旨在為輿論造勢,可指「立法會民意大比數通過」,從而開始其「三步走」的實行程序。

特首林鄭月娥10月12日在施政報告問答大會上,拒絕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的邀請,不願指派運輸及房屋局長陳帆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出席「一地兩檢」青年論壇。陳帆13日更於電台節目中解釋,指如果出席論壇「只會引起社會更大的撕裂」,直言與青年人「相見不如不見」。

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黃政鍀致電該節目,指政府早於9月已曾無視民間團體有關討論「一地兩檢」的邀請,學生也曾邀請官員到院校交流仍被拒絕,質疑當局刻意迴避市民,指「有交流又不願出席、無交流又說市民拒絕交流,其實政府要怎樣才願意與市民多溝通?」

對此前立法會內會主席兼港區人大代表劉健儀在《城市論壇》亦承認,「一地兩檢」方案原則上不需通過「無約束力議案」,但議案既然放到立法會討論就應該「儘量吸納意見、負上責任」,對於港府不舉辦立法會公聽會向公眾披露細節的作法,表示「感到奇怪」。

11月15日「一地兩檢」議案在立法會強行獲通過後,林鄭月娥隨即在18日與廣東省省長馬興瑞簽訂被港人指為「割地方案」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然而林鄭其後以「尊重人大常委」為由拒絕公開《合作安排》全文。

對此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陳淑莊批評,港府不公布協議內容就簽署「比黑箱作業更黑箱」,認為港府行為是極不當及不負責任,因為這份協議有關港人的切身利益,包括港人在內地口岸區遇到問題時是否可以撥打香港求助電話999、突發情況是移交內地執法部門處理還是香港執法部門處理、內地執法人員數目、槍械數目等。陳表示,人大如果確認授權後,就不會再有迴旋空間,情況令人憂慮。

此外,當時對於港府提出的以《基本法》第20條作「一地兩檢」法律基礎的可行性,連多名京官都質疑。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被傳媒問到「港府是否可引用《基本法》20條提出一地兩檢」時,表示「根據香港社會發展的需求給香港追加自治權,授權的主體是人大常委會,被授權的是香港特區」。饒之後更反問,「一地兩檢誰向誰授權呢?這樣的規定怎樣能適合一地兩檢呢?」暗示《基本法》20條並不適用於港府自行提出「一地兩檢」。

法律根據成疑人大表決 無視「三權分立」法治制度

12月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有關高鐵「一地兩檢」草案說明,草案於27日表決。香港社會對以人大表決方式為一地兩檢提供法律基礎的做法感到憂慮,主要是因為這是前所未有的做法,並有許多在法律上的反常之處。

第一是行政方面,按照《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港府行政機關應該先自行提出方案的法律基礎,並向市民解釋,過程應該包含公聽會及公眾諮詢,在將無約束力議案提交立法會前,法律基礎應該明確及有力。不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提出的引用《基本法》18及20條,均被質疑並非符合法理基礎。其後港府卻將訂立法律基礎的權力過渡予人大常委會,由人大對法律基礎作決定及說明,變相釋法,使《基本法》的常規性受到嚴重損害。

第二是立法方面,由於該說明已經提交人大作出決定,因此在稍後的本地立法時,立法會不能作出與該說明相違背的決定,不過正常的做法應該為先由香港立法會議員從最佳效益角度出發進行審議,在有人大說明的情況下,立法會的立法權變相被干預。

第三是司法方面,「一地兩檢」被安排在國內簽署而非香港,則香港的司法機構無權處理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最重要的核心文件「一地兩檢草案說明」也是在國內簽署,並且由人大決定內容,變相釋法,港人無權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此外,人大決定引用的118及119條,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內容均與司法、立法權無關,而是建立於理型、「振興香港產業」的抽想概念,其法律基礎相當不穩且無說服力。

無視法律意見 中港同聲:人大決定高於一切

人大以全票通過一地兩檢草案說明後,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更首次表明人大常委的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及最高法律效力」,並形容為「一言九鼎」,其後李又稱1990年《基本法》也是在人大決定通過符合中國憲法,指人大決定「是不容置疑」,引起香港法律界質疑。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有關決定是對《基本法》的「根本性破壞」,認為人大決定反映人大已經不再依據《基本法》條文、而是以自身的所謂最高權力作決定;大律師沈士文形容,這次人大決定「創造出除釋法之外的另一種改變《基本法》的方法」,而這次是「比釋法更壞的做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12月28日發表了強硬聲明,批評人大常委的決定及過程「無可避免地削減香港及國際間對特區奉行『一國兩制』的法治理念及決心」,指有關決定是在「特區政府、國務院及全國人大常委互相『配合』下作出」,已經嚴重侵害《基本法》的完整性。

大律師公會表示,對人大常委會表明港府「應當立法保障一地兩檢安排得以落實」的措辭感到震驚,認為港府亦不能單純以「人大常委決定」作開脫,無視立法所須的法理基礎。聲明指出,草案所引述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夠為港府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並提及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指「內地法律只在西九龍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實施,而非整個特區,因此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說法,是「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聲明形容,如果有關說法成立,則「意味著內地法律可於香港境內由港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

不過港府30日晚上發表了近2000字聲明回應大律師公會及社會的批評意見,並重點反駁有關「人大常委會缺乏法理依據」的質疑,反而引用李飛指人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有最終決定權」的解說,推稱:「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對(人大)決定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的看法當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沒有法律基礎。」港府更以人大的解說,即「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是『處於內地』」,並堅稱一地兩檢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8條,即「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內地法律,否則不在香港實施的決定」,並稱香港需要「尊重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與權力」,反映港府支持「人大決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立場。

特首林鄭月娥12月31日出席公開活動後回應傳媒,不點名批評「部分法律界人士指有關決定是『人大說了算』或『人治』」,形容部分法律界人士是「精英心態」及「雙重標準」,並指「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就至高無上,在內地一個這麼大國家,13億人口國家的法律制度就是不對的」,認為應以大陸憲法為先。令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震驚,直言「非特首應有態度」。

學者:另類手法奪港法院違憲審查權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曾在社交媒體發表逾3000字長文,表示「自己不想見到也不想相信,但種種客觀事實都指向一個令人憂慮的結論」,就是人大常委首次以「一言九鼎」的人治手法「確立」一地兩兼合憲合法,背後極可能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其真正目的是要閹割本來屬於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以落實以「人治」為根本的「全面管治權」。

張形容,北京閹割香港法院審查權的「三步走」方案為:第一步,港府按照《基本法》17條將準備立法的法例(下面以一地兩檢為例),將法例向人大常委會備案,不過人大常委會可通過特別審議,由人大常委「決定」該新法例是否合憲合法,不過《基本法》17條中表明,人大只有否決及發回該新法例的權力,不具備審查、修改該新法例的權力;

第二步,人大常委確認新法例、即一地兩檢「合憲」後,如果有港人就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人大常委就可以藉此主動釋法,表明「凡經人大常委行使立法監督權、確認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香港法院必須視為符合《基本法》」。在釋法的威脅下,港人極可能不會提出司法覆核,因一旦釋法,則以後所有法律都由「人大說了算」。然而為了避免釋法而不提出司法覆核,港府與北京仍可以聯手推出諸如一地兩檢等與《基本法》抵觸的法例。

第三步,如果人大釋法,香港法院就會依人大對《基本法》的法律解釋審判,以後港府在類似訴訟中往往會勝訴,從而北京就能夠確立人大常委按釋法後的《基本法》17條、即「凡經人大常委行使立法監督權、確認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香港法院必須視為符合《基本法》」對香港司法的「全面管治權」,「任何違反《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權利與自由的條文,也無須再懼怕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掃除以後所有法律阻礙,包括《基本法》23條立法等。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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