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思想、信念、宗教和信仰自由,中國政府必須在以下四個關鍵領域採取有效措施。美國的政策應鼓勵這些措施,並應對是否真正採取了這些措施作出有力反應。
(1) 停止鎮壓
中國政府應停止目前在全中國鎮壓宗教和信仰團體的侵權行為。
(2) 改革壓制性的法律框架
中國政府應從本質上改變其有關宗教和信仰組織及其活動的法律、政策和實施體制。它應建立一個有效的負責機制,處理受到指控的侵犯宗教信徒人權的行為、與此有關的侵權行為以及侵犯宗教和信仰自由權的行為。
(3) 申明宗教自由的普遍性和中國的國際義務
中國政府應全面尊重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其它人權的普遍性。中國政府還應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美國政府應負責加強國際機構和美國機構對中國的人權狀況和中國履行其國際義務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4) 提倡一種尊重人權的文化
鑒於中國所承擔的保證和保護人權的國際義務,中國政府應採取行動在中國創立並提倡一種尊重人權的文化。美國政府可通過在對外援助、公共外交、政券信息披露規則、商務慣例等領域採取措施,幫助並鼓勵中國進行這一努力。
美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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