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考試的題量很到,有一百多題,很多考生都說完不成,內容嘛,就不說了,反正大家都能找得到的。這裡是民國時期縣長的選拔考試:
1914年2月至1915年5月,在北京舉行了4次「縣知事試驗」,當年《申報》記載了第一次考試的有關試題,其中的第一試第一科第一題的題目為:「《臨時約法》第51條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其意旨若何?」————不知道今年的考試中有沒有這樣大氣、落地有聲的題目?
對徵選縣長有一套規定:
兩次考試,一次口試,或具有7年以上的「經歷」
迴避本籍
應先副署一年,經考核合格,才得實授。
縣級機構簡單
一秘,四局二科,1932年後改局為科,
縣長許可權比過去的縣知事的權力,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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