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飛雄案挂一年再送法院 律師質疑相關法律

作者:記者張敏採訪報導 發表:2007-08-3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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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人士郭飛雄「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開庭後,檢方要求補充證據,現一個月期滿。案件再次送交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法院將根據證據補充情況,決定再次開庭審理或是作出判決。

維權人士郭飛雄的太太張青,28日下午從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瞭解到郭飛雄案最新進展情況,張青說---

張青:「28日下午三點鐘的時候,我打電話到天河區法院,(法官)張昊接了電話,我問他案件情況怎麼樣,他就說,現在檢察院要求補充證據一個月,就這兩天滿。案件再交給法院,法院這邊就有期限,就是從交回來的這一天開始算,就有一個半月。他會根據檢察院送回來的證據是不是跟本案有關,來決定是否重新開庭審理,或者是按以前的證據來宣判,他說‘不管是哪樣一種情況,我們都會提前通知律師和家屬’。」

曾參與太石村維權活動的郭飛雄去年9月14日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拘押,後被以同樣罪名起訴,曾因證據不足,兩度退查。關押期間,自述遭到包括用電警棍電擊男性生殖器的酷刑逼供。今年7月9日開庭後,檢方要求補充證據。
受郭飛雄委託的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主任莫少平律師談對於‘案件再度移交法院,有一個半月時限’有不同理解。他說---

莫少平:「他(天河區法院法官)解釋‘檢察機關要求補充證據,這是一個月;補充證據上來之後,他們要重新計演算法院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能超過一個半月,開庭審理完畢並作出判決。這樣加起來是兩個半月’。

但是有的地方法院理解是‘檢察機關要求補充證據之後,有一個月,重新移交到法院,你已經用了多少期限,要是按一個月的期限計算,我還剩餘十天,你法院還只有十天的審理期限’。而不是重新計算,你還有一個月到一個半月呢’,如果按這個計算到極致的話,有可能出現什麼情況?天河區法院在一個月到一個半月之內,如果不作出判決,檢察機關可以第二次提出要求補充證據,又一個月吧,提交到法院的時候,法院還有一個月到一個半月的時間再進行審理,這個時間就比較長了。你可以重新計算一下。」

記者:「如果要這樣算的話,有可能還有四個月的時間,那麼郭飛雄到9月14日已經被拘押一年了。」

莫少平:「這個要按中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姑且不論它是否是非常科學的、符合國際慣例的,你還不能說他是違法。」

記者:「那麼如果按照國際慣例通行的法理呢?」

莫少平:「從法理上來講,任何一個人,被指控涉嫌犯罪的話,他都有權要求及時獲得審判,然後確定他有罪無罪,有這種權利。這是一個基本的人權。就是說,我不能‘挂’在這兒,這是不對的。這個都是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從這個角度探討的話,中國現行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確實應該值得修改的。」

来源: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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