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立法罰境外生第2胎(圖)

發表:2010-09-17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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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隨處可見計畫生育標語。(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中國大陸深圳市擬修法規定,在境外出生的第2胎兒童返回深圳居住,視為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必須繳交高額的社會撫養費。

香港文匯報報導,由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委員會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草案送審稿)」16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規定,夫妻雙方為深圳市戶籍,或一方為深圳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深圳市戶籍的中國公民,在境外違反生育政策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且子女回深圳居住的,視為超生(生育超過1胎),並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按規定徵收人民幣12萬元至16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對於超生人員,條例規定處罰措施,除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外,自接受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本人及子女戶口不予遷入深圳,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優惠政策、不予評優評先等。

同時,超生人員不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而對購買經濟適用房後又超生的,應由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或補收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間的差價。

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人表示,由於缺乏管理規定,近年來越來越多深圳戶籍居民到香港、澳門等地生育第2、第3胎,這些子女出生後大多數持港澳回鄉證回大陸隨父母生活。

負責人說,雖然他們未在深圳市入戶,但在深圳生活,與其他深圳戶籍子女一起享受義務教育、醫療保險待遇等。如對此類行為不徵收社會撫養費,將對在大陸超生並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公民不公平。

深圳白領胡女士一直希望赴香港生育第2胎,她認為條例規定有失公平,由於孩子出生後是境外戶籍,在深圳享受不到深圳戶籍帶來的福利,和在大陸超生不同,不應增收社會撫養費。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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