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跳樓自殺,包庇猥褻犯的校長不該負責嗎?(圖)

作者:雷歌 發表:2018-08-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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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
因受辱抑鬱跳樓身亡的女孩(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8年8月26日訊】昨天,甘肅檢院發布公告,對猥褻慶陽六中高三女生李某而導致該女生跳樓身亡的班主任吳某執行逮捕,撤銷了原先慶陽市西峰檢察院對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今年6月20日,該女生因受辱抑鬱在慶陽鬧市跳樓身亡。跳樓前,一大幫無恥看客高喊「快跳」、「你不跳怎麼對得起我們等你這麼久」等等,引爆了全國憤怒的輿情。

但無恥看客並不是這一事件的核心,受害人李某及其親屬、加害人吳某,以及包庇吳某導致女孩走上不歸路的該校領導和不作為的當地教育局才是焦點。

我仔細研究了該事件的各方報導,從目前呈現的事件經過看,班主任吳某固然是始作俑者,是罪魁禍首,但在導致女生最終自殺這件事上,該校領導包庇吳某對受害女生造成的傷害,不說超過,至少也不亞於吳某的所作所為。而這,恰恰是有關部門在追究責任時所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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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5日晚,高三女生李某因突發胃痛被羅老師安排到公寓樓休息。晚9點左右,班主任吳某趁學校停電來到公寓樓,坐到女生床邊問候病情後,藉著黑暗壯起賊膽突然扑向女生,親吻其額頭、臉和嘴唇,意欲不軌。但恰好此時羅老師來叫女生回自己寢室,女生得以逃脫,未造成更嚴重後果。

但事件發生後,該女生出現明顯的應急性心理病症。校方也安排了心理諮詢對其安撫疏導,卻誘導她不要告訴家長真相,別把事情鬧大。事發當晚,該女生打電話把父親叫到學校。李父在心理輔導室見女兒縮在一角,一直渾身哆嗦,問她什麼也不說話。校方接待李父的幾個老師都不告訴李父真相,讓他自己去問女兒。李父一頭霧水,還以為是女兒在學校犯了什麼事,或是生了什麼病。以至於隨後幾天帶女兒到市內醫院一個科室一個科室地作檢查,查身體到底哪出了問題。直到事發一個月之後,李父才從女兒口中得知事情原委!

更嚴重的是,事發後,校方沒有對涉案班主任吳某作應有處罰。按正常的理解,在確認吳某作為班主任猥褻女生後,這樣的行為即使只是親吻幾下從刑法的角度屬「情節輕微」,即使認為不夠報警級別,校方也應該立即作出行政處罰。這樣的人還能當老師嗎?還不應該清除出教師隊伍嗎?但校方卻意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因為吳某是個引進的高級教師?),既沒有公開事件的真相,以正視聽,也沒有對吳某作出行政處罰,以儆傚尤。只是把吳某調到了別的班,繼續上課,繼續當他的「人民教師」!

更為惡劣的是,李父得知真相後,與校方交涉,與女兒一起堅決要求處理吳某。這本來並不是什麼過分的要求,校方卻支吾推諉,一開始說要處理,後來卻說人歸教育局管,學校處理不了。李父把學校每個領導都找了,都不管用。校方認為他們「小題大做」,到後來校方乾脆把李父拒之門外,見都不見。李父氣憤,告到教育局,又告到紀委,2017年2月底到公安局報了案。

2017年5月2日,當地公安以「猥褻」罪名將吳某行政扣留10天,對吳某的處理才稍有轉機。當地教育局於2017年7月對吳某作出行政處罰,由高級教師降為中級教師,但仍留校工作,沒有開除,只是調離了教學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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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這個過程中,該女生的心理疾病卻日趨嚴重。2016年9月,被慶陽中醫院診斷為「抑鬱症」。10月7日,第一次吞藥自殺,洗胃救了回來。到2017年1月這三四個月間,至少有四次自殺未遂。

2017年6月,她又在北京安定醫院被進一步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有「抑鬱症狀」。「創傷後應激障礙」,是心理應激障礙中最預後不良的一種,女性更易出現。患者會不斷重現經歷創傷時的場景,揮之不去,導致精神無法集中,恐懼無助,情緒失控,乃至精神崩潰。

跳樓女孩曾在她寫的一份控訴書中說,她不想再見到這個老師吳某。在接受學校心理輔導時,校方未經她同意,就把吳某叫來向她當面道歉。她一見吳某,就痛苦成分。她想繼續上學,參加高考,但在學校裡,這個吳某總是在她面前晃來晃去,成了她的夢魘。

校方在案發近一年的時間裏,一直不處罰吳某,也未公開吳某惡行,繼續讓吳某參與教學,在受害女生看來,「感覺像沒事一樣」。這讓渴望懲處猥褻者的受害女生飽受打擊,心理進一步重創。校方不懲處吳某,不只是於法無理,也在實質上對處於「創傷後應激障礙」中的受害女生造成了更直接的嚴重傷害,使她的抑鬱症日漸深重,最終墜入深淵,萬劫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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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害女生跳樓身亡,此案成為全國輿情焦點後,校方和當地教育局才開除吳某。但一切為時已晚。一個本來年輕活潑的花季少女已經香消玉殞。

現在當地有關部門依然把處理的焦點集中在吳某身上,而對校方包庇吳某產生的嚴重後果視而不見。

我覺得,對受害女生自殺事件的追責,除了吳某,追責的重點,應該是校方對吳某的違規包庇,以及當地教育局的不作為。因為正是校方對吳某的姑息包庇,使受害女生的病情迅速惡化,最終走上了自殺之路。

試想,如果在案發後,校方能夠秉公處理,按常理開除禽獸教師,並及時安排好受害女生的心理治療和賠償等善後工作,即使吳某的猥褻給受害女生造成了一時的心理創傷,受害女生也有很大可能慢慢恢復,至少不致於如此迅速惡化,使病情失控。

可現在,有關方面只是盯著吳某這個死老虎。

吳某作了案,做出猥褻女生的違法行為,所有的事情由他引起,他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這毫無疑義。但法治也講究「罪刑相當」,我們也不能因為對禽獸教師恨之入骨,就覺得把他殺了也沒關係,或者怎麼處置他都行。畢竟還要依法辦案,依罪量刑,不能把所有責任歸到一個人頭上。該不該在已經執行拘留處罰、且違法事項沒有變更、沒有增加的情況下,進一步對吳某逮捕追加刑事處罰?這從法律角度看是有爭議的。

如果說是因為受害女生出現了自殺身亡的嚴重後果,所以要追加對吳某的處罰,那麼就要分析一下,導致受害女生自殺身亡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根據前文分析,吳某的猥褻傷害是導致受害女生出現心理疾病的直接原因,但如果校方處理得當,按常規及時開除吳某,受害女生的心理病症就不太可能迅速惡化。恰恰是校方對吳某的包庇,在多方面加重了受害女生的心理創傷,導致自殺悲劇。

因此,我個人觀點,在導致受害女生自殺這一點上,校方領導和主管教育局要負更大的責任。因而,在受害女生自殺後,追責的重點也應該是校方領導和教育局主管負責人,而不是繼續揪住吳某轉移視線。

對校方領導的追究應該有兩個層面:

首先必須有行政處罰。校內出了禽獸教師卻不及時處理,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裏,繼續讓禽獸教師執教,接觸學生,這是非常嚴重的失職,必須有校方領導來承擔這個責任。

其次,是對受害女生之死,要從刑法角度追究校方領導對吳某的包庇與受害女生之死間的邏輯關係,如果這種邏輯關係確實存在,就必須追究校方領導的刑事責任。

在我看來,甘肅省檢察院作出的最新公告,看似在為受害女生申冤,實質有點司法錯位,避重就輕。如果從司法角度覺得確有必要對吳某追加刑事訴訟,那麼好吧,也請有關當局不要因此放過更該為受害女生之死負責的校方領導!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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