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娼盛可以休也

作者:金海涛 发表:2006-11-2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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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一避孕套公司销售的雷锋盒,看似一个铁质烟盒,内装四个安全套。 (互联网)



近年来不少汉语成语被窜改得面目全非,其中“繁荣娼盛”这一成语还颇为流行,那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还谈不上繁荣,这“娼盛”可是名副其实的,明娼、暗娼已经遍地皆是,故而嫖事也就确实兴盛起来了。比如说吧,已经不止一次看到这样的新闻:各地纷纷在各种娱乐场所启动“安全套使用项目”,重庆、哈尔滨等地还做了专门的部署,而且,好象是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督促检查的。娱乐场所为什么要实施安全套项目,不就是因为那里娼妓猖獗嘛。最新的进展是甘肃省兰州市“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试点正式开锣,而且必须做到(人、时、地)三个100%,即,100%的娱乐场所推广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时间内用套、100%的性服务人员在商业性关系中使用。这倒比其他地方处理此事利索多了,不再遮遮掩掩了。从这些情况来看,好象是由上级统一布置的。这再清楚不过的表明在我们伟大的、号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已经有被政府承认的“性服务人员”,也就是专家们所说的“性工作者”吧,而且,已经承认这些“性工作者”是处于“商业性关系”中,因而,可称之为在中国卖淫、嫖娼公开化、合法化了。但我不知道这是中国社会的进步,还是退步?是社会道德的提升,还是堕落?

长久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非常强调“扫黄、打非”,而且,几乎每年还要掀起几次高潮,难道现在那些娱乐场所已经不再是黄色地带?那些处于商业性关系中的性服务人员、性工作者所进行的性交易已经不再是黄色的,而是红色的了?难道在国家《刑法》、《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婚姻法》等法律中所规定的涉及卖淫、嫖娼等等条款已经失去了作用?当然,不是那样。实际的情况是,正是由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表现在性行为方面的泛滥、卖淫的公开化,等等,才导致了性疾病的泛滥,尤其是艾滋病的蔓延与泛滥。就在昨日,中国卫生部宣布,“2006年艾滋病患者人数上升了30%,而感染已经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2006年10月,中国艾滋病患者人数上升至18.3733万人,而2005年患者人数为14.4089万人。”而艾滋病毒的感染者早已超过百万。卫生部的报告也证实,吸毒和性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我们无法证实当局所公布的艾滋病患者人数的真实性,但从其他途径给出的数据要高得多。然而,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性传播确是艾滋病扩散的主要途径。对中国政府而言,这是一种十分无奈的尴尬,一方面,政府一直声称要扫黄,要杜绝暗娼、卖淫;另一方面,面对着性交易的普遍存在,艾滋病的急速扩散,他又不得不在那些黄色的娱乐场所采取所谓的“安全套使用项目”,不得不对那些从事性服务的性工作者进行培训。因此,也可以说,性工作者以及与之相关的安全套冲垮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始终不明白为什么中国政府在自己制定的法律面前退却?你们的“打非”,也就是打击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始终严厉进行,那无非是限制言论自由、钳制人们的思想,而却从“扫黄”前线节节败退。

我甚至倾向于承认,面对着整个中国性行为的泛滥,在某种程度说来说,“安全套项目”或许是一种“进步”,因为面对着艾滋病的急速扩散,实在令人忧心。党政机关都关心起他们的官员的艾滋病预防了,不是吗?湖北省就规定全省副处级以上的党政官员都要100%的接受艾滋病防治培训(见2006-11-18日民主论坛笔者文《从两则新闻所想到的》)。党政官员有人关心,而那些暗娼、明娼对社会的危害只有靠安全套来稍加预防了。

问题是,当下的中国为什么会成为这个样子?

我不知道在当今世界上在那些国家里卖淫是合法的,但从资料得知,中国古代卖淫是公开的,那《金瓶梅》中的西门庆不就是个淫乱的毒瘤吗?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来到中国的那个时代,北京就有20,000名妓女。满清被推翻的民国初年,娼妓业比清朝时还要发达,最盛时的1917年,北京注册的妓院就有391家,妓女多达35,000千人,私娼不下70,000人。而在上海,据1946年上海警察局的资料显示,全市卖淫女约有十万之众。所好的是在解放后短短的几年间,国家查封妓院,拘捕妓女和妓院老板,风气为之一清。然而,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卖淫现象死灰复燃,并以极为迅猛的速度蓬勃发展起来,用“雨后春笋”都不足以形容那种发展态势了。不论你在那个城市走一遭,城市不论大小,满街都是夜总会、歌舞厅、按摩院、洗脚屋,桑拿吧,名目繁多,形态各异,但人们都心知肚明,那里绝非只是歌舞、按摩、洗脚、洗澡的地方,而是性工作者的工作场所。据专家估计,目前从事商业化性服务的从业人员已达五百万人!这大概只是明娼的数字。而在那些场所之外,暗娼则更多,何况贪官们不仅养二奶、养情妇,还要去逛逛妓院,那位中共重庆市的宣传部长不就是除了包二奶、养情妇之外还经常去嫖娼嘛,那位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的官员张二江就嫖娼成性,经常在出差时就指示手下“到街上转转,有好的就带回来。”因此,在当今中国,无论官场、商场。演艺场性行为的泛滥早已无法控制。

卖淫、嫖娼本为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所不容,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其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最高处罚甚至死刑,北京、杭州等地曾有过因组织卖淫而被判死刑的案例。然而,近年来卖淫、嫖娼的丑恶现象却愈演愈烈。原因何在?其实,在一些地方所谓的扫黄完全流于形式,甚至承担扫黄职责的一些执法部门受利益驱动,徇私枉法,胡作非为,把查缉暗娼以及嫖娼行为作为创收的门路、作为“执法经济”的增长点,甚至暗娼越多,嫖娼者越众,他们的“经济效益”越好。而那些娱乐场所、夜总会、按摩院、洗脚屋、桑拿屋更是藏污纳垢之所,执法部门却睁只眼闭只眼,他们明明知道很多这类场所是性交易的场所,但他们不去管,却以极大的经历去查禁网吧。实际上,各地所实施的所谓“安全套项目”无非是变相地肯定这些地区就是性交易场所。

法律上明文规定不许卖淫、嫖娼,但各地又允许性交易场所的存在。这就是今天中国的现实!而且,调查显示,很多从事卖淫的女子,大多是从贫困地区跑到大城市进行这种勾当。也就是说在他们的家乡,繁荣并非事实,生活依然困苦。因此,所谓的“繁荣娼盛”只是一半的事实,繁荣未现,而“娼盛”却是实实在在的。繁荣何时现,娼盛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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