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不應該的100種行為

作者:石濤 發表:2009-11-03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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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今天,中國很多人內心的迷惘、焦慮和無奈是空前的。明明知道身邊的許多事不合理、不公正、不健康、不美好,明明知道有許多事情應該按照更進步的理念、循著更合理的方法取得更好的結果,但現實卻偏偏不!似乎總有無數堅硬的、變態的力量在壓迫、切割、扭曲著我們的人性和良知。不合理的現實不僅不允許被改變,更時刻禁錮和毒化著我們的身心。幾乎每一個人都在做著言不由衷、身不由己、苟且偷安的事!

我們痛感,改變中國人的這一異化與變態狀況實在是當前最緊迫的任務!關心我們族群前途的人,關心孩子命運的父母,關注自我提升的每一個靈魂,都應該聽到自己內心發出的吶喊:不能再這樣下去了!

怎麼辦?我們不想把責任只推到環境和他人身上,不幻想惡劣的制度和潛規則會自己變好。在推動制度變革的同時,我們需要更多自覺自尊的個人。中國公民應當從現在開始,撿拾起自己的良知和判斷,從自己開始做出改變!

如果我們內心企盼生活在一個更加健康和公正的社會裏,我們就有理由認清,作為一個稱職的公民,什麼行為是不正當的,因而是不應該去做的。有一些事我們要"從我做起",有一些事則必須"從我不做起"。我們應該從現在開始一場"我不做"行動。

當今中國,很多榮辱是非早已完全顛倒,比如"誠實"已等於"無能","欺騙欺壓"稱為"顧全大局","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成為"擾亂治安""顛覆國家",腐敗往往"不得不為",貪官污吏大談道德,黎民百姓仍在叩謝天恩,莘莘學子還在表演山呼萬歲,安全校舍從不安全,放心食品從不放心......當此之世,公民何為?唯有通過"我不做"行動,方能宣示我們對這一切黑暗和醜惡的不認同、不妥協!

我們相信,越來越多良性細胞的堅持和團結,終能改變整個機體的命運!這個社會屬於我們每一個人。為了讓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健康美好的社會裏,讓我們從"我不做"做起!

這裡列舉了上百項我們生活中司空見慣、嚴重腐蝕社會道德的行為。有些是針對一般公民的,因為正是潛藏在我們每個人行為中的不當,累積成了整個社會的墮落;另外一些是針對特殊身份人群的,他們承擔著影響社會現實的重要角色,他們的行為更多地決定著我們社會的狀況。

中國公民不應該的24種行為

1.容忍對個人自由的壓制,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容忍對個人宗教信仰的壓制,包括所有合法的宗教活動;
3.容忍對自身權利的侵犯與剝奪,包括被非法跟蹤、搜查、拘禁、傳訊和收容;
4.容忍對個人財產的侵犯與強佔,包括非法沒收、強制拆遷、無償使用、強制徵用等;
5.參與或容忍損害社會公正和公共利益的活動;
6.參與或容忍敗壞社會道德和社會風氣的活動;
7.單純追求物質生活的極大增長,僅僅關注一己之私;
8.喪失對社會公正的認知,無視種種不公正現象,全盤接受一個弱肉強食的生存環境;
9.對損害社會公德的人和事視而不見,不為改善社會風氣出力;
10.放棄理性思考,採取人云亦云的奴才生活態度;
11.接受人格分裂的精神狀況,陽奉陰違,口是心非,長期生活在虛偽和謊言之中;
12.接受利益至上、吃虧可恥的價值觀,推崇極端的自私自利行為;
13.忽視人格價值,單純以財富多寡、權勢大小為成功依據;
14.無視他人的不幸和苦難,喪失同情和憐憫之心;
15.容忍和參與對政府官員、司法人員、教師、醫生、企業領導、客戶行賄;
16.容忍和參與嚴重浪費公共資源的活動;
17.容忍和參與破壞生態環境和耗竭自然資源的活動;
18.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違心話、官話和鬼話,做虛假的表態,不依據良心和常識說真話和人話。
19.參加各類虛假的、候選人被內定或強加的各類所謂選舉活動;
20.參與各類選舉活動時進行違心的、迎合式的虛假投票;
21.忽視孩子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思考的培養;
22.容忍整個教育體系對孩子進行愚民式、灌輸式教育;
23.主動迎合腐敗的教育體制,參與對教師行賄送禮的各種活動;
24.放棄公民的參政權利,容忍各類不合理不公正的規章制度。

政府官員不應該的15種行為

1.忘記自身的人民公僕身份,習慣於發號施令和作威作福;
2.對民眾的疾苦麻木不仁,卻主動逢迎利益集團和財勢分子;
3.對普通民眾的呼籲和訴求採取不作為態度,對財富階層的要求積極響應與配合;
4.依靠權勢或以受托辦事為由索要和收受財物;
5.依靠權勢或以受托辦事為由對他人性侵犯;
6.協助他人對政府官員進行賄賂活動;
7.參與買官賣官的各種活動;
8.瞞報各類重大事件、事故及其真實原因;
9.謊報各類虛假政績或誇大政績;
10.包庇和姑息給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資源帶來重大損失的責任官員;
11.包庇和姑息給社會道德和社會風氣帶來極大損害的政府官員;
12.壓制民眾的各種合理合法訴求活動,包括上訪、靜坐、集會、寫標語、寫抗議信和大小字報、遊行、示威等;
13.依靠手中的權力和公共資源,在娛樂場所享受聲色犬馬之歡;
14.疏於對家庭的教育責任,致使親屬子女在外為非作歹,行賄受賄;
15.選拔官員時任人唯親,"擇劣汰優",將有能力、有才學、誠實正直的人摒除在外,助長阿諛逢迎、溜須拍馬的敗壞之風。

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員不應該的7種行為

1.放棄秉公執法的原則,使司法公正遭到踐踏;
2.向權力、金錢和美色屈服,不按法律和公平原則判案;
3.把個人利益置於司法公正之上,根據利益多寡衡量如何判決;
4.容忍行政權力對司法程序和結果的干預,出賣法官和檢察官的良知;
5.無視弱勢人群的艱難處境和維權訴求,恃強凌弱;
6.站在權貴和利益集團一邊,對民眾的合法權利實施壓制;
7.心甘情願使法庭淪為權勢的工具,而不是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聖殿。

軍人不應該的5種行為

1.對平民開槍;
2.動用國家軍事資源參與經商謀私活動;
3.使用國家武裝保障權貴和黑惡勢力的非法利益;
4.枉法參與走私和買賣軍火活動;
5.公然侵佔和掠奪公共資源。

警察不應該的7種行為

1.不按法律執法,任意踐踏法律的尊嚴;
2.利用職權壓榨和盤剝普通百姓;
3.利用職權侵佔人民財產和公共資源;
4.依附權貴和利益集團,主動放棄按法律執法;
5.忽視民眾的疾苦,對人民採取敵對態度,積極鎮壓弱勢群體;
6.通過收受賄賂為黑惡勢力和權貴階層提供保護;
7.利用非法手段欺壓民眾,包括非法關押、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恐嚇、毆打、姦污、暗害等。

知識份子不應該的18種行為

1.無視大多數民眾生活在痛苦、不幸、不公義之下的現實,只顧追求一己之私利;
2.容忍正義得不到伸張的各種事件、災難、迫害與壓榨;
3.出賣良知,與權貴和利益集團同流合污;
4.放棄自古以來知識份子對社會和政治進行批評的責任;
5.放棄開啟民智、揭露不公、批判權貴、弘揚道德的重任;
6.放棄人道主義的基本立場,不尊重人的生命,漠視人的權利;
7.主動為權貴和利益集團獻計獻策,給人民生活帶來更大的傷害;
8.參與損害社會公正、惡化倫理道德、毀壞生存環境、耗竭自然資源的活動;
9.鼓吹反人權、反民主、反公正、反法治、反自由的各種觀點和思想;
10.參與壓制和迫害持不同意見、不同觀點的人;
11.鼓吹金錢至上、權力萬能的價值觀,瓦解社會文化道德基礎;
12.偷換概念,用物質生活的改善取代基本人權;
13.推崇和散佈玩世不恭的生命哲學,渙散社會風氣;
14.鼓吹狹隘的民族主義,與世界各國為敵,製造混亂的意識形態;
15.宣揚膚淺的愛國主義,製造大陸臺灣之間的緊張氣氛;
16.宣揚和擴大民族矛盾,製造敵對心態,加劇漢族和各少數民族間的矛盾;
17.參與不法商業活動並獲取利益;
18.為獲得聲望和個人利益參與和實施學術造假。

中小學教師不應該的6種行為

1.放棄良知和職業操守,利用職權收受禮品和賄賂;
2.充當學校鷹犬,壓制學生身心的正常發展;
3.把學生當作奴隸隨意驅使,鼓勵學生告密;
4.隨便打罵學生;
5.任意侮辱學生的人格,造成學生心理的嚴重損害;
6.壓制學生的獨立思考,打擊報復不服從老師權威的學生。

大學教師不應該的8種行為

1.不學無術、誤人子弟、枉為人師;
2.放棄授業解惑的教師職責,利用職務便利大肆撈取財富;
3.為學生謀取不正當利益及不正當升學機會,並藉機收受賄賂;
4.抄襲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
5.為獲得聲望和個人利益而昧著良心製造虛假學術成果;
6.參與商業活動謀取個人私利;
7.用為官之道來代替為師之道,敗壞學生的價值觀和道德觀。
8.縱容或默許學生在從事科研活動時抄襲、剽竊或弄虛作假。

演藝人士不應該的8種行為

1.爭先恐後地參與欺騙民眾、粉飾太平、歌功頌德的宣傳活動;
2.出演歪曲歷史、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的影視節目;
3.為了金錢和名聲出賣靈魂,主動扮演衛道士和鷹犬;
4.為獲得名聲或個人利益而出賣色相;
5.為獲得名聲或個人利益而依附權貴與黑惡勢力;
6.參與配合虛假宣傳需要而非追求藝術價值的各種文藝活動;
7.追逐虛榮和名望,甘願墮落,忘記公眾人物應有的品德示範職責;
8.向壓制屈服,放棄藝術創作的原則,主動進行自我審查。

新聞出版者不應該的7種行為

1.放棄新聞從業者的良知和職業操守,參與製造虛假的新聞報導;
2.參與製造粉飾太平、掩蓋真相的電視新聞節目;
3.主動配合新聞審查,槍斃或刪改真正有新聞價值的稿件;
4.主動配合內容審查,取消優秀出版選題或刪改有真正思想內涵的作品;
5.忽略新聞本職工作,熱衷於參加各種可以獲得酬勞的商業活動;
6.對社會真實和人民疾苦麻木不仁,熱衷報導財富和權貴階層的活動;
7.在新聞節目中用虛假的個人煽情,誘導民眾的同情心和判斷力遠離真相。

企業家不應該的13種行為

1.利用腐敗手段勾結官員,獲取非法利益;
2.利用腐敗手段勾結國家銀行獲取貸款;
3.與官員和黑惡勢力勾結,強取豪奪人民的房屋和土地;
4.利用政策保護,牟取市場壟斷地位,破壞公平競爭機制;
5.通過賄賂官員和建立利益共同體,將公共財產佔為己有;
6.依靠國企資金優勢操縱股票市場,坑害廣大股民;
7.鑽營官場,利用權勢在市場上進行不公平競爭;
8.以追逐利益最大化為由不守信用,隨意承諾,破壞市場信用體系;
9.為達到利益最大化,犧牲產品和服務質量,損害人民的利益和生命安全;
10.忽視企業行為對社會及生態環境的影響;
11.作為僱主在企業裡稱王稱霸,不尊重員工人格,隨意辱罵和懲罰員工;
12.利用權力脅迫下屬為自己做不正當的事,包括與自己發生性關係;
13.以工作需要為藉口,沉溺娛樂場所,嫖娼和包養情婦。

(中國公民石濤、劉縣書、張松、羅亞旗、嚴勇、門延文等起草,2009年11月1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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