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縱火案辯護律師是一位敬業的律師(圖)

作者:松竹散人 發表:2017-12-2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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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杭州保姆縱火案近日開庭(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12月25日訊】近日杭州大火案開庭,成為多方話題熱點。網路上大部分人對黨琳山律師,開庭不久即退庭的行為表示不滿,但也有表示贊同的。

我粗略瀏覽了一些知名度較高的網站,兩種觀點中,不贊成黨琳山律師退庭的佔比較大。

我本人認為黨琳山律師此舉,是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行使律師的職權,並無不妥,從本質上是為了弄清事實,還原真相

事實是律師辯護的基礎和唯一依據。

作為本案的辯護律師,可以有很多選擇,可以依據慣例就能夠蒐集到的證據事實,盡量為委託人辯護,盡力而為,走完法庭流程即可,不管結果如何。

這樣做問心無愧,盡力了。也不得罪其他各方,快刀切豆腐兩面光。

還有一種選擇,就是認真深挖案情,全面蒐集證據。

所謂全面就是要深挖相關利益各方力圖掩蓋的證據、事實,釐清各相關聯方,在本案中各自應當承擔的連帶和直接責任。

作為一個負責任、有擔當、有良知的律師,必須要認真查清事件全部事實,還原真相,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做到合乎情、理、法的辯護,不辱使命。

真正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到不枉不縱,被告人只承擔本人應該承擔的責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被告人。

人們出於義憤,認為被告人應該立即判死刑,我認為可能也會判死刑,但判死刑也要查清事實真相,這樣便於相關各方,總結教訓改進管理、監督措施。

比如本案中放火者無疑是造成本案重大死傷的主要責任人,但放火後打了消防電話報警,消防到達時間有記錄,樓上高層的消防栓根本沒有水,又從別處調水,這樣折騰,造成火勢進步蔓延,從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這一系列過程,和相關方面有無關係?

有常識的都知道,經過竣工驗收的住宅,消防栓應當是能夠隨時正常使用的,這個事故中消防栓不出水,日常監管缺失,作為物業、開發商和轄區的消防部門是應當承擔管理和監督責任的。

設想當時放火者打了消防電話,消防如果及時到場,樓層消防栓有水可用,也許不至於有如此嚴重的後果。肯定有損失,也許不至於付出四條生命的代價。

火災後當地消防部門,按規定應當出具的火災事故報告都沒有出具。

黨琳山律師說:11月2號召開的庭前會議,主要就開庭的情況進行準備。9月5號我曾提交了三個申請:一個是申請對莫煥晶進行司法精神鑑定,一個是申請法院繼續調取證據,一個是申請證人出庭。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第53條,法院應該在接到申請後的五天內予以答覆,但杭州中院直到庭前會議時才答覆我。對於莫煥晶申請司法精神鑑定,法院認為她精神正常,拒絕;我提交的38個申請證人出庭申請,他們認為「沒有必要」;關於調取證據的申請,他們認為案卷裡已經有了,也沒有必要。

本案中的開發商是「綠城集團」,杭州的納稅大戶。黨律師就本案向最高法申請異地管轄,以最大限度保證程序公正。最高法院尚未答覆,杭州中院就匆忙開庭。

法律上講程序正義,沒有正常合法的程序,其判決結果毫無價值。

就本案被告人而言,即使被判死刑,她也有自己的辯護、申請法官、檢察官迴避、自願聘請任何律師、更換律師、上訴等法定權利。不能因為本人罪大惡極而對上述權利予以剝奪。

律師的職責不是把有罪辯成無罪,是保證當事人無罪不被追究、罪輕被當成重罪追究,保證罪名法定,不被冤枉、錯誤追究。

要做到這點,必須就要弄清案件事實,還原真相,行使法律賦予律師的調查權、辯護權。

黨律師向最高法院申請異地管轄,本身就是行使法律授予律師的權利。也只有認真負責、敬業的律師才會這樣做,這樣做不但很麻煩,作為律師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和不可預測的後果。

比如黨律師退庭後,次日他獨自前往位於杭州市餘杭區的看守所打算與莫煥晶會面,但並未如願。看守所方面稱接到了杭州中院的電話,因離庭被法院視作放棄辯護權,法院要求看守所阻攔黨琳山繼續與莫煥晶會面。

依照法律,更換律師是當事人的的處分權,法院無權決定變更律師。

黨琳山說: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當事人而非法院。法院沒有權力給當事人另找辯護人。只要莫煥晶不解除對我的委託,這個案子我要負責到底。我希望法院會盡快答覆,我會做好開庭準備。

黨律師準備死磕到底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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