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購買豪宅合同後發現一可怕秘密 華人買家反悔了(圖)


【看中國2018年3月14日訊】溫哥華兩個華人因一樁房產買賣而打起官司來,賣家說買家毀約、要求賠償;而買家稱賣家刻意隱瞞豪宅一個可怕秘密,要求取消交易。最後法官判賣家敗訴,買家無需因為「毀約」而賠償。

加國無憂報導,據法庭文件顯示,這間豪宅位於溫哥華3883 Cartier Street,84歲的華裔業主王梅珍(Mei Zhen Wang,音譯)是該豪宅的業主。

王梅珍於2004年從中國廣州移民到溫哥華,在此之前她的女兒袁桂英(Gui Ying Yuan,音譯)在2003年以37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3883 Cartier Street的這棟物業。這間9018平方英尺的豪宅有6間臥室、10間浴室、1個室內游泳池,還有酒窖和寬大的花園。

2006年6月,她的女兒將物業所有權轉讓給母親,女兒則擔任她的授權人。

袁桂英於1990年來到加拿大。1993年在加拿大與她的第二任丈夫結婚,之後獲得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權,次年離婚。1996年,袁桂英三婚。2007年11月,袁桂英的丈夫黃某在該房屋的大門外遭人槍殺,報導稱黃某是當地黑幫人物。

丈夫去世後,袁桂英曾於2008年6月掛牌,以880萬元高價出售房屋,但因為無人問津而收回。

2009年6月,該豪宅第二次掛牌,並把叫價降至698萬元。

簽下購買豪宅合同後發現一可怕秘密 華人買家反悔了
3883 Cartier Street 豪宅(谷歌地圖)

2009年11月17日,王梅珍和一位來自中國上海的邵女士達成協議,成交價為613.8萬元。當時邵女士問賣家為何出售該豪宅時,賣家說因為孩子上學的原因,實際上當時賣家的經紀也知道凶殺案的發生,但沒有主動告知買家。

簽約後,邵女士才得知該豪宅原來竟是一個凶宅,要求中止合約。但賣家以買方事前沒有主動查詢為由,入稟法庭指買方違反買賣合約並要求賠償30萬元訂金以及33.8萬元的其他損失;買方則反告業主,指她故意隱瞞豪宅曾發生幫派槍殺案。

最後法官判賣家敗訴,買家無需賠償。賣家需支付買家4000元法律費用。

報導還稱,該豪宅三個月後以550萬賣掉,此時賣家在合約上寫明買方已得知物業為凶宅,免交易再次告吹。

凶宅買賣是否必須披露?

據介紹,樓房買賣中,若物業曾種植過大麻,法例規定必須向新買家披露此資料,但物業內有否發生過凶案,有沒有人病重、病死、屋主是否住進來就破產、離婚,法例沒規定房屋經紀一定要向買家說明。

地產經紀介紹,規管安省地產經紀的安省地產局(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明文規定買賣雙方的經紀,都有義務披露待售物業是否發生過罪案或凶殺案,是否為大麻屋,結構是否受損,是否有重大的保險賠償等。

以震驚華社的華人地產經紀韓建國遇害案為例,韓建國2011年1月被綁架數天後,便突發急病去世,綁匪將其遺體用水泥封埋在萬錦市一處民宅的土庫底,直到當年7月才被警方找到。這座位於萬錦Bur Oak Ave.的獨立屋,當時市價在60萬元左右,卻最後只賣了49萬元。

2005年8月,萬錦市居民DanielSylvester在兩家的過道殺害了鄰居25歲的女子Alicia Ross。殺人後,他曾將屍體搬到自家車庫短暫存放。這幢帶游泳池、近3500尺的獨立屋,當時市值70多萬,經過12次降價後,終以59.5萬售出。

明知卻刻意隱瞞 經紀有法律責任

如果地產經紀明明知道卻刻意隱瞞,就有法律責任了。

有卑詩地產經紀指出,以一般情況來說,賣家會在決定買屋時,簽署一份物業披露陳述書(Property Disclosure Statement),其中要列出關於出售房屋的所有重要資料,包括屋頂年齡、是否種植過大麻、是否有取暖燃油油缸等。他說:如果賣方沒有如實填寫,買方發現後,有權控告賣方。但是凶殺等這類事件,目前還沒有列入以上陳述文件。因此,賣家也沒有責任一定要披露類似事件。



責任編輯:張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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