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外籍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不得「以校為家」

發表:2002-09-19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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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從即日起規定,外籍學生申請工作許可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EAD),所填的地址將不得填寫所就讀學校的外籍學生顧問辦公室的地址。

 以往很多外籍留學生,因為時常搬家,或者外出旅行,或者很多人同在一個地址,恐怕工作許可 (EAD) 寄到自己的住處地址收不到,所以都用學校外籍學生顧問辦公室的地址。當移民局批准後,把 EAD 寄到外籍學生顧問辦公室後,通知留學生去領取。移民局表示,這種作法即日起廢止。

 移民局東北區維蒙特處理中心的通告中稱,留學生申請的EAD 只能寄到留學生「在美國的地址」時,申請表上不得使用學校顧問辦公室的地址或任何學校的地址,只能使用學生本人的地址,或者其朋友及親屬的地址,但使用朋友及親屬的地址,一定要和移民局說明親友的名字,移民局會在寄 EAD 的信封上寫由親友某某人轉交世界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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