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涉嫌殺妻 法院四次審理疑點重重(組圖)

發表:2005-04-28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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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中午,庭審結束後,張新亮被帶出法院大門



張新亮與妻子韓淑娟當年的合影



張家塵封的日曆還停留在案發前一天


河北邢臺中級法院初審判決張新亮死刑,此後兩次重審均判無期,而省高院一年間兩次作出「發回重審」裁定後,昨日開庭審理此案

4月27日,河北省清河縣城郊海河西街一棟四合院,一把生滿鐵繡的大鎖緊扣兩扇鐵門。院裡雜草叢生,一棵石榴樹半邊枯死半邊新綠,干死的枝條上掛滿了發黑的干石榴。

對於這個普通的四合院而言,時間被凝固在1999年10月15日,當天,時年35歲的主婦韓淑娟被發現死在家中,5天後,男主人張新亮作為殺妻疑犯被警方拘留,家中一對兒女從此遷居他處。

4月27日上午,張新亮案在清河縣法院開庭,與以往不同的是,進行此次審理的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案件已經邢臺市中級法院三次審理、河北省高院兩次發回重審。初審時,張新亮被判死刑;第一次重審,被判無期;再次重審,仍判無期。

庭上,律師列舉了20份證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同時,辯方還對此前三次判決所採信的7份核心證據提出疑問,並認為上述證據不足以支撐張新亮殺妻的事實。而檢方重新強調了張新亮的有罪供述,就此前省高院發回重審時提出的案件疑點,檢方當庭未作出陳述。

據記者瞭解,辯控雙方對案件證據的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有無作案時間、作案工具的來源和去向,以及警方取得張認罪口供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等方面。27日當天,河北省高院未當庭宣判,而律師則當庭請求循疑罪從無的原則,還張新亮自由。

案發

張新亮,清河縣城郊戈仙莊村人,其案卷披露了當日他和親屬一起發現妻子屍體的場景。

按照張新亮個人陳述,他平日在清河縣城從事三輪車出租業務,1999年10月15日早晨6點15就起床蹬三輪了,晚上18點45分,回家發現妻子不見了,兩個孩子在屋裡看電視,張想給叔叔打個電話發現電話線被剪斷,接著發現箱子和抽屜被撬。

當時,張拉著時年13歲的女兒張迎春、10歲的兒子張彪到父親家,並喊來叔叔、姐夫等人一起尋找未果,最後,家人們又一起到張新亮家,在張家東偏房發現張妻韓淑娟倒在牆腳處,脖子上眼睛上都是血,已死亡。

張妻韓淑娟搞汽車配件批發和零售,張家住的是四合院式的房子,北屋為正房,發現屍體的東偏房為門市,還有南偏房和西偏房,顧客都是從張家大門進到院裡喊了韓淑娟後再到東偏房取貨,顧客也是熟客,只在逢集時出去擺擺小攤。

隨後,張新亮讓叔叔報了案,清河縣公安局民警趕赴現場,證實韓已經死亡,定為「10.15」凶殺案。

張新亮的四叔張立軍回憶說,從15日開始,清河縣法醫和邢臺市公安局法醫先後到現場進行屍檢。當時,張立軍在屍檢現場幫忙抬屍體以及解決警察的吃飯問題,張新亮則為法醫購買手套、膠卷、沖洗照片。

相關資料顯示,清河縣公安在現場勘查時發現很多疑點,比如,警方發現,張新亮報稱丟失的3700元現金和發貨賬單並未丟失,還在被撬的箱子裡。

1999年10月18日,屍檢結束,證實韓為「機械性窒息死亡」,呼吸道曾受壓或捂掐窒息,法醫認為脖子和眼睛傷口系人死後凶手的「補充動作」,但凶器並未能找到。

帶來「轉機」的鎖

1999年12月8日,《清河報》和邢臺《牛城晚報》刊載了一篇名為《正義與邪惡的較量》的紀實報導,報導對當時「10.15」凶殺案偵破過程進行了詳細的描寫,文中稱警方取得重大突破是源於發現了一把「舊鎖」。

報導描述,在1999年10月18日早晨,清河縣公安局刑偵隊民警侯勇讓張新亮描述箱子上被撬鎖的特徵,張新亮說「鎖就在箱子下面,我領你們去拿。」張新亮帶民警到裡屋後,低頭就去箱子下面摸,張新亮被民警制止,民警問他你怎麼知道鎖在這?他回答是找紙的時候發現的。

按照《清河報》的報導,「鎖的突然出現使整個案情有了重大轉機,侯勇等民警敏銳的察覺到,鎖的來歷與案情關係重大」,在此情況下,民警對頭天晚上進過屋子的人全部進行了訊問。

在張新亮案件的卷宗中,關於「鎖」的發現共有張的妹夫邱寶連等人六、七份筆錄,並單獨成套。

按照邱寶連和張新亮等人的供述,前晚張新亮、邱寶連和另幾位親屬在屋內翻找存摺未果,邱寶連在尋找物件時發現被撬的箱子下面有一把鎖,張新亮接過去說「可能就是這箱子上的鎖」,說著便將舊鎖扔到地上,用腳踢到了箱子底下。

按照《清河報》的報導,獲得上述「線索」後,18日下午4點,清河縣公安局局長李化寧主持召開第三次案件分析會議,參與偵查的刑警六中隊、技術中隊、城區刑警隊負責人等人出席,會議分析認定:放鎖的人很有可能就是撬鎖的人,而撬鎖的人就極有可能是凶手。

照此邏輯,警方認為張既然知道鎖的位置,就有可能是撬鎖者。19日上午,當家屬將韓淑娟埋葬之後,張新亮被帶到異地秘密審訊。

案卷筆錄顯示,在19日下午5時,張新亮承認,17日晚,「是我把鎖從箱子裡拿出來扔到箱子下面」、「是我把鎖撬下來的」、「是15日下午撬的」,並供認了「殺妻」的犯罪事實。

此後,圍繞鎖的證據和口供成為邢臺市中院判處張新亮有罪的主要依據。

但辯護律師對這一情節提出的疑問是,如果張17日晚將鎖從箱子裡拿出來扔到箱子下面的情節屬實,那麼警方在此前15日從被撬箱中發現現金和賬單時,為何沒有發現這把鎖。

「殺妻」經過

2000年11月8日,邢臺市檢察院向邢臺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新亮犯故意殺人罪。

同年11月24日,邢臺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2001年3月27日,該院作出(2000)邢刑初字第15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張新亮因家庭瑣事對韓淑娟心懷不滿,便行凶殺妻,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邢臺市中級法院認定的張新亮殺妻過程如下:1999年10月15日下午,張新亮回到家中,將正在北屋西裡間睡覺的妻子韓淑娟叫醒,以有人要燈泡為由將韓淑娟叫到其家東屋,因韓不讓張進東屋(門市),張感到生氣,便從韓的身後將韓摟住,並用雙手掐住韓的脖子致韓窒息死亡,然後又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將韓的雙眼和脖子刺扎數刀。張新亮作案後,又將其家裡的大箱鎖、抽屜鎖鼻、廚子鎖鼻和電話線撬開剪斷後逃離現場。

卷宗顯示,上述「殺妻經過」,與張在1999年10月19日的供述相同。

案卷材料同時顯示,對於其作案的刀子的來源,張新亮共做了兩種供述,一為折疊刀,是他 1988年向電力局的小嚴要的,上有小刀、小鋸、剪子、錐子,殺人時候用的是小刀和小鋸;另外,張新亮還供述是殺人三天前中午約11時從縣城富麗賓館斜對面的一個五金交電門市買的四用折疊刀,買刀的目的是殺妻,對於上述的兩種說法,案卷內均沒有與之相印證的其他證據。

對於張新亮供述的刀子和剪電話線的剪刀以及撬箱子的工具的去向,張新亮在後面曾供述在房樑上、埋在地下等多個地方,張新亮的四叔叔張立軍回憶,當時警方翻遍了張新亮的家,沒能找到任何一件作案工具。

張新亮還曾供述把作案工具連同從家裡偷走的2000元錢交給了他的姐夫孫書龍,後經查證,孫書龍並未收到張給的錢和刀子等作案工具。

對於殺妻的動機,張新亮在10月19日的供述中稱(蓄謀殺妻)「已有兩個多月的時間了」,在10月26日供述行凶目的是「我煩她,婚後經常生氣,感情不好,對她積怨太深,她獨斷專行,經濟上管得我很嚴,為了報復」。

4月27日省高院庭審時,張新亮辯護人提出疑問,按照張新亮的供述和邢臺市中院一審判決,張蓄謀殺妻已久,當日拿著刀子去殺妻,但見到妻子熟睡為何沒有直接動手,卻要以別人要貨為由喊醒妻子再動手?此經過有悖常理。

對於張新亮夫妻的關係,張新亮的一位鄰居和張新亮叔叔、嬸嬸對記者說,張新亮頭腦簡單,說話比較直,剛結婚的時候兩人經常發生口角,1995年之後,兩人很少吵架,在事發前幾天,兩人還曾一起買東西並到張的姐姐家串門。

張新亮之女張迎春對記者說,她記得媽媽死之前的那幾年,爸媽很少吵架。1999年案發時,張迎春13歲。

張的一位鄰居回憶,張新亮非常怕老婆,每天蹬三輪掙的錢都要如數交給妻子,而妻子韓淑娟搞汽車配件經營,張從不過問,進貨銷售都由韓一人負責。

有無作案時間?

這宗殺妻案中,張新亮有無作案時間一直是檢方和律師爭論的焦點。

案卷中多份邢臺市檢察院的起訴書和邢臺市中院的判決書,對於張新亮作案時間均描述為15日下午,但沒有更為具體的時間。

張新亮的女兒、兒子證實,中午放學後曾和媽媽約1點左右一起吃飯,下午1點30分離家上學。案發應在此後。

案卷筆錄顯示,清河縣東趙莊村村民孫俊江證實,當日,張新亮為其送彩電,返回的時間約在1點鐘左右,按照路程計算,二三十分鐘後,張可以回到縣城。

龍城家電商場主任劉士龍筆錄資料顯示,張當天下午曾為該商場給買主送了兩趟家電。出發送第一趟貨約在2點30分左右。張的供述則稱,約在3點多鐘。

張隨後送貨直到他回家之前的這段時間,均有商場工作人員和買主予以證實。

由此,只有張1點30分左右回到縣城到他為龍城家電商場第一次送貨之前的這段時間,沒有任何證人可以證明其所作所為。

2001年11月20日,邢臺市檢察院向邢臺市中級法院提交的《關於張新亮故意殺人一案發還後補充有關問題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提出,張新亮在1999年10月15日下午送電視返回縣城是1點30分,到3點20分再次送電視有兩個小時的作案時間。

按照張新亮的供述材料,他回到縣城後,約在下午1點35分,他在運河街一個小吃部吃了飯,兩點多到三點多在高桿燈(縣城交通崗,有一較高的信號燈)西南角兩個廣告牌下停著等活,期間拉過兩個女孩去火車站。

但警方未能找到張所說的兩個女孩。

未入卷宗的證言

在邢臺市中院一審的過程中,曾有兩人的證言提供了另有他人作案的線索,但均未得到查證。

2000年11月24日,張新亮一審代理律師宋振江、寧袖偉對戈仙莊村的張金鎖進行了詢問調查,此調查筆錄目前被封存於河北省高院關於張新亮案件的卷宗中。

筆錄顯示,張金鎖介紹,他家在張新亮家對面蓋的新房,1999年10月15日,他在新房安裝玻璃,下午兩點到三點之間口渴去喝水,看到張新亮家門口停著一輛紅色的摩托車,車旁站著一個個頭不高、圓臉、穿著夾克服的男子,該人問張金鎖「這家人去哪了?」張回覆「門開著,應該沒去遠,你到後面他家看看」,來人說「去看了,沒在。」

張金鎖證言材料顯示,幾分鐘後聽到此人發動摩托車的聲音。張金鎖並證實當天並未看到張新亮回家。

另外,在1999年10月19日張新亮的供述中,他在掐妻子脖子的過程中,妻子曾有喊叫,但張金鎖的證言證明其在安裝玻璃時並沒有聽到張新亮家有異常聲音。

張金鎖還提到,「出事的那天,公安局的就來找我問過這事,當時我也是這麼說的,那天晚上一直問我到12點多。」

但在案卷中,並沒有張金鎖向公安機關所做的證言。

今年4月27日,河北省高院開庭時,張金鎖出庭作證,重新講述了上述事實。

河北省高院案卷資料顯示,在2000年11月24日,該案一審時,張的兩名辯護人在辯護詞中也提及在案卷中未發現該證言,並申請合議庭將該部分證據重新調集入卷。

另一線索和張新亮之女張迎春有關。

2000年春,張迎春在爺爺的帶領下到清河縣公安局提供線索,她自寫了一份證明,內容為: 1999年10月15日,12時40分到13點之間,她與弟弟和媽媽一起吃飯,其後母親午休,其間來一電話,張迎春接起來沒人說話,13點20分左右,來了一男人,高個,紅臉,張迎春說此人經常到家裡進貨,13點30分左右,張迎春和弟弟去上學,此人還在家中。

此後,張迎春的這份證明多次被送到公安機關,並在其後的庭審程序中,由律師予以提交。

今年4月26日,記者詢問張迎春和張彪,兩人還記得確實有人去家裡,騎的摩托車。

對於張金鎖和張迎春分別提到的「騎摩托車的人」,在公安機關的偵查材料中均未體現。

河北省高院的疑問

2001年3月,一審判決後,張新亮提起上訴到河北省高院。

2001年7月4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作出(2001)冀刑一終字第498號刑事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依據的證據與客觀事實相互矛盾,缺乏證明上訴人犯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證據」,對於張新亮以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河北省高院認為張新亮故意殺人尚不清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河北省高院並為邢臺市中級法院列出了一份《發還提綱》,提出四點意見,對於張新亮辯稱沒有作案時間,從卷中現有證據也不能確定張具有作案時間;張新亮供述與現場勘查、屍檢報告有不一致的地方;案卷材料記載,有人證明案發時間段內,現場有一騎摩托車的可疑人出現,此人和案件的發生是否有關係?另外,省高院還指出案件缺乏直接證據,被告人張新亮作案動機不明確。

2001年11月20日,邢臺市檢察院向邢臺市中級法院提交了「說明」,對河北省高級法院提出的疑問分別予以答覆。

對於騎摩托車的陌生人,當地公安、檢察機關並未能找到此人,邢臺市檢察院對此的結論是「沒有證據證明該人與本案有關」。

另外,邢臺市檢察院認為張新亮八次供述的現場位置、屍體姿勢、傷害部位、特徵、屍體掩蓋物、剪斷電話線、撬箱子等主要現場特徵與屍檢結論和現場勘查一致,該檢察院認為河北省高院稱張新亮供述和現場不一致的說法沒有依據。

張新亮的叔叔等人證實,從案發當天的1999年10月15日到10月18日四天內,張新亮和其妹夫等人一直在守夜,並目睹了法醫解剖屍體的整個過程,並為法醫打下手購買手套、洗照片,這種情況下,張肯定對現場的情況非常清楚。

2000年11月24日在邢臺中院一審過程中,張新亮的兩名辯護人曾指出,對於屍體的具體情況,張新亮和他的家人都是先於公安機關知道,張新亮在審訊中說出上述的事實不能證明其殺妻事實。

當年辯護中,兩名律師還提出被告人口供和現場勘查結論及其他證據存在疑點---在張新亮陳述的作案地點東屋,僅有0.6米的通道,兩邊都是極易造成損壞的燈具,但現場勘查並未發現任何搏鬥痕跡,兩名律師認為,身材矮小的張新亮對身材力量大致相同的韓淑娟施暴,現場沒有搏鬥痕跡讓人生疑。

另一相關問題是,2000年1月21日製成的邢臺市公安局(99)第198號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顯示,案發現場,韓淑娟傷口和貨架上、地上滴血血型均為A型,但公安人員卻未能從張新亮的衣服上提取到血跡。

兩封「家書」

在河北省高院2001年7月4日發回重審後一年,邢臺市中級法院再次審理此案,並於2002年7月2日作出(2002)邢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書的內容與前一次判決書基本相同,判決結果則改為判處張新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2年7月14日,張新亮再次上訴至河北省高級法院。

2002年8月21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作出(2002)冀刑一終字第520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第二次發回重審。

一年後,2003年7月28日,邢臺市中級法院同樣認定張新亮故意殺妻事實成立,判處張無期徒刑。

在該次的判決中,邢臺市中院較前兩次判決,多採信了一條證據。原兩次判決採信證據為六條,分別是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張迎春證明父母不好的證言、邱寶蓮證明和張新亮一同發現舊鎖情況的證言、劉士龍證明案發當天下午張新亮為其送貨兩趟的證言和張新亮自己關於殺妻經過的供述。

除上述六條被採信的證據外,該次還採信了張新亮用圓珠筆寫給父親的兩封「家信」。

案卷中所封存的上述兩封信提到,「殺人的事我已經都說了,刀子的事,我不說,希望父親大人多跑跑,多花點錢,不要讓孩子知道是我殺死她媽……」

其中一封信的落款時間是1999年11月4日,另一封下半截沒有了。

對於該兩封信,在一審開庭之前的2000年4月20日,張新亮的辯護人對張做的一份會見筆錄材料中,張新亮稱「通過史鳳山(與張新亮同號,被稱為號長)傳過一個紙條」,是史逼迫他寫的。

另一與張新亮同號的韓文江釋放後在2000年9月10日寫下一份證明,證實張新亮給家裡寫信是由史鳳山指使的,目的是為了讓張新亮承認殺了媳婦「立功減刑」,並採取了毆打和欺騙的辦法。此後,該份證明由當時的律師提交了法庭。

案卷資料顯示,在1999年11月20日,清河縣看守所針對「家信」曾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指出是利用耳目開展工作,讓張新亮在10月25日和11月4日寫了兩封信到看守所,並轉交給辦案人員。

有無刑訊逼供?

卷宗顯示,在案件初審判決前,張新亮曾在一次律師會見中提及自己受到刑訊逼供。

相關筆錄中,張還提到,檢察院的人提審他時說,不按以前交待的說就加刑。該筆錄曾由一審代理律師提交法庭。

2000年6月6日,邢臺市人民檢察院刑二處對張新亮的傷情和致傷原因、時間做出了鑑定。

鑑定證實張新亮為輕微傷,左膝外側、右膝外側、右膝內下、左腳背等共有六處疤痕,輕度色素改變,損傷為鈍性物體作用所致,損傷的時間在6個月以上。

但上述鑑定在邢臺市中院前兩次判決中均未提及。

2003年7月28日,邢臺市中院第三次審理時,張新亮曾當庭辯稱未殺害其妻韓淑娟,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系屈打成招。

此後作出的判決書顯示,邢臺市中級法院認定刑訊逼供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採信。

今年4月27日省高院開庭時,審判長同意代理律師當庭宣讀了張新亮自述被刑訊逼供的筆錄,審判長還就被打情況向張新亮作簡短詢問。

2004年4月26日中午,清河縣城一處二層樓,張新亮還不到15歲的兒子張彪擺弄著家裡最後一根圓白菜,他身上一分錢都沒了,晚上只能吃麵條和醬油了,面是村裡發的。

去年,讀初一的張彪輟學,成了網路遊戲高手,他最反感別人講他父母的事,只要聽到就喊人揍對方。

姐姐張迎春現在就讀於清河縣一中,在校住宿。

早年喪母的張新亮至今以為,一對兒女還跟著爺爺過。4月26日,他在會見律師時說,想在開庭時多見到些親人,最好讓老父親帶著孩子也去。

被隱瞞的事實是,2000年12月,在張新亮一審被判死刑的一個月後,張父即因壓力過大腦溢血死亡,時年58歲。自此,張迎春張彪姐弟倆便自己生活。記者親眼所見,姐弟倆共同的特點是他們頭上的斑駁白髮。

張迎春說,每年寒暑假她都帶著弟弟到姥姥家住上一個來月,舅姨們從來不提她父親的事,只有姥姥偶爾談到此事會說「不是你爸爸會是誰呢?」目前,張韓兩家少有來往,但見面還都打招呼。

「百度」一下「發回重審」,相關網頁達48600篇。4月27日上午,河北省清河縣「張新亮殺妻案」經過邢臺市中級法院三次審理,河北省高院兩次發回重審後,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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