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北京
就趙紫陽先生被非法無期拘禁致全國人大常委會
自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鄧小平、李鵬等人非法調動軍隊,血腥屠城,犯下不可饒恕的反人類罪行之後,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的趙紫陽先生便失去人身自由,直至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去世,趙紫陽先生在未經任何司法審判,未經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就被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就被實際囚禁長達十五年又七個月。
中國憲法宣稱,未經檢察院批准或法院決定,任何公民不受逮捕;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拘傳等五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並且同時規定了適用強制措施必須遵守的程序和期間。但是,對趙紫陽先生人身自由的剝奪,完全超越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經任何司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批准或決定,沒有任何具體的法律文書的依據。由此,我們認定,剝奪趙紫陽先生人身自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觸犯了中國刑法關於非法拘禁罪的條款,必須依法予以追究。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應由檢察院來立案偵查。但是,在趙紫陽先生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中國的檢察院系統近十六年來都一直沒有依法行使職權,恢復趙紫陽先生的自由,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這就使我們不能不對中國檢察院執行法律的意願和能力,產生理所當然的懷疑。
基於以上原因,我們只能向被中國憲法宣稱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就趙紫陽先生被剝奪人身自由案設立專門的委員會,查清是誰超越法律,動用軍隊和警察,持續剝奪公民趙紫陽的人身自由長達十五年又七個月。
二、對非法剝奪趙紫陽先生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訴,按司法程序進行審判,以恢復法律的正義。
三、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眾委員:上述兩項要求實際也是歷史給你們一次機會,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所謂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在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強權下還有一絲意義;來證明你們制定或通過的憲法和法律,以及你們保障人權的承諾,還有一絲價值。
最後,我們必須提醒你們,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文化大革命」中,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劉少奇曾死於無葬身之地,今日,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的趙紫陽卻死於非法拘禁之中。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人身自由尚且得不能得到法制的保障,那普通老百姓的自由又何從談起?」同時,上述兩項要求也是對作為該委員會成員的諸位先生的道德良知、維護法律尊嚴的勇氣和真誠的一種考驗,請相信,歷史不會忘記你們的所為的,正像歷史不會忘記趙紫陽先生的遭遇。
趙紫陽治喪委員會
2005、1、31、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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