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从黑社会头子免死看中国社会的腐败

发表:2003-09-14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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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下旬以来,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一事引起的轩然大波,可谓经久不息。许多人把这个事件跟大连黑社会头子邹显卫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后减刑、保外就医继而又杀人的事实联系起来,对辽宁高院的判决表达了强烈的谴责和担忧。大陆刑法专家陈兴良为辽宁高院对刘涌案的判决辩护的理由之一,是因为刑讯逼供而改判死缓已有先例:

2001年9沈阳另一黑社会头子李俊岩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2002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缓。

在刑讯逼供和“严打”早已成为家常便饭的中国大陆,罪恶累累的黑社会头子能够免死确实是不合常规、不合逻辑的。人们质疑刘涌是否有大靠山仍在台上或质疑辽宁高院是否得了刘涌的好处,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是同一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给黑社会头子免死,说明这种不合常规的东西正在成为新的常规。既然为舆论所注目的大案都敢顶着舆论压力把死刑改为死缓,不为舆论所注意的黑社会小案当然就更容易上下其手了。而在单一制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国大陆,一个地方暴露出来的问题常常也就是全国性的问题。

然而强烈的义愤掩盖着怯懦或无奈,对黑社会头子将来出狱后旧病复发或报复杀人的担忧是奢侈的,对黑社会勾结警察、勾结法官、勾结监狱长的批判也是肤浅的。

孙志刚案以对一大批“替死鬼”的严惩而告终结,劳教所、看守所、收容遣送站里多少冤魂难见天日,南京拆迁户自焚的新闻报道受到压制,官方网站一再受到整顿,一大批个人网站被查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当然也就只有以谴责黑社会头子和辩护律师来表达自己的道德义愤了。然而纸并不总能包得住火,被掩盖的更加令人发指的罪行总还是有极小一部分暴露出来,就在8月29日,中国新闻网又报道了一起难以置信的警察暴行:今年8月7日,安徽蚌埠巡警四大队的警察高潮和桑殿鹏竟然当街打死了报警人王江!这个王江是有正当职业的蚌埠市民,不是依法可欺侮的外地人,而他居然死于对警察的信任(否则报什么警?)!

在一个警察一年直接杀人成百上千的地方,在一个警察当众杀死报警人的地方,指望警察、法官与监狱当局不要放纵黑社会杀人,这不是奢侈是什么?

老实说我对“黑老大”免死、黑社会杀人甚至警察杀人这样的事都早已麻木了,觉得没什么好说的。因为朋友推荐勉强接受了这个命题作文的任务,为了兑现承诺,只好勉为其难地说几句。

警察、法官或狱吏个人拿了黑社会的好处而袒护他们,远不能反映中国官场和社会的腐败;因为全世界的黑社会和他们所勾结的腐败官员都是这么做的,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这个问题也不大可能彻底解决,但在有新闻自由的国家相对要好得多。

不过透过邹显卫的出狱杀人,我们还是不难看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腐败:官场的机构性集体腐败。

邹显卫通过贿赂监狱官员而在狱中过着皇帝般的生活,为什么监狱长等受贿官员一点也不怕监狱职工揭露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邹显卫承包工程而使大连监狱创收上百万元。这种机构性集体腐败使得每一个职工都从中获益,它让监狱职工中没有一个干净的人,从而使得领导可以肆无忌惮地另搞个人腐败而不必担心被揭发。集体腐败本身就可以稀释个人的道德责任并相互壮胆。而机构性集体腐败则比个人私下勾结起来作案的集体腐败危害更甚,它可以打着集体主义的招牌逼迫每一个集体成员就范,从而泯灭集体中所有个人的良知。其实何止是监狱,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甚至学校、医院,凡是掌握着某种公共资源的机构,谁没有打着“创收”的旗号搞过机构性集体腐败?

而机构性集体腐败的思想根源,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正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首先打破了“政府是花钱的,不是赚钱的”这一基本的政治信条,政府第一次可以理直气壮地办企业赚钱。受这种观念支配,一旦中央政府的绝对控制松动而又没有足够的民主监督,国家赚钱就会变成地方赚钱、部门赚钱,机构性集体腐败就会势不可挡,并助长官员的个人腐败与集团腐败。

刘涌的免死则突现了法学专家在中国的腐败。刘涌的辩护律师搞了一个由14位法学专家签署的专家意见书给辽宁高院,而陈兴良坦承专家们是拿了刘涌的钱的。如果专家们只是帮助辩护律师分析案情、出主意,我觉得他们拿钱确实可以说是劳动报酬,无可非议。但是高级法院有人数众多的法官或者是从几所著名的法学院毕业的,或者在这些法学院进修过,这些法学专家不但是他们心目中的理论权威而且有些专家跟法官之间还有名副其实的师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众多专家署名的专家意见怎么可能不影响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天天喊司法独立,却因为拿了“黑老大”刘涌的钱而去妨碍司法独立,可谓斯文扫地。陈兴良为刘涌免死所做的辩护完全站不住脚。如果是刑讯逼供导致证据不可信,应该退回公安局重新侦察或宣布刘涌无罪释放,而不是改判死缓。陈兴良口口声声说刘涌改判死缓是为了维护人权,难道他不知道证据不足而判一个人死缓是严重侵犯人权的么?我认为陈兴良这么做的原因只能有两个:或者他认为尽管有刑讯逼供但其他非由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仍足以证明刘涌被判决的那些罪行,但拿了刘涌的钱只好为刘涌说话;或者他认为没有足够证据给刘涌定那些罪,但不愿得罪该案警察、公诉人和一审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是出自一个学者的学术良心和社会责任感。陈兴良又坦承李俊岩案也是听取了专家论证,因为存在刑讯逼供而改判死缓的。而那些孤立无援的外地民工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却从来看不见这些法学专家的身影。

网上常有人说中国大陆现在是穷人的地狱,我觉得这是对地狱的诬蔑。地狱虽然残酷,但是据说并不缺少公正。中国大陆恐怕只有地狱的残酷,而决不可能有地狱的公正。

(据《中国》总第1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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