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是怎樣煉成的:伸冤無門,要討一個說法

發表:2008-08-31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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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矚目的楊佳案開庭了,中國的法制又一次面臨檢驗。楊佳,一個不忍踏草坪抄捷徑的守法良民,終至於千里奔襲上海,火攻衙門,刀斬官人。朝野嘩然之餘,可曾尋思: 一個老實本份的鄰家孩子何以走向玉石俱焚的不歸路? 哀莫大於心死也。楊佳嘆曰"你不給我一個說法,我就給你一個說法"。驚天動地之舉,非為揚名立萬,不求封侯拜將,只因伸冤無門,要討一個說法而已。

楊佳是怎樣煉成的? 肆無忌憚地欺凌殘害黎民百姓的必然結果是激起反抗,古今皆然。一個合理的、穩定的社會秩序的前提是公平正義。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不公正是最嚴重的社會弊端。執法者有法不依、濫權違法,司法公信力將因而蕩然無存,社會秩序亦將隨之毀敗。從楊佳事件可以看到法制敗壞的代價: 社會為其不公義而買單。

回顧當初,無故被執,楊佳從警方那裡領教的只不過是毒打,只不過是凌辱,只不過是監禁。然後呢,還讓你回家,自求多福去吧。較之於另一個鄰家孩子林劉涵的遭遇,楊佳真是太幸福啦,或者說,上海警方真是太文明太高尚啦。君不見,福州警黑共舞,橫行不法,酷刑折磨,甚至連稚齡孩童也不放過。刑訊逼供,逾期關押。到頭來,為了逃避責任,掩蓋黑幕,還要再強加個"莫須有"的罪名,投入冤獄。無論怎樣辯護,無論怎樣上訴,根本沒人理睬。

近來,網際網路上發表的《福州司法為何這樣黑---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者執法犯法,職業道德與法律良知何在---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文章,揭示了公檢法當局濫用司法權力製造冤獄,殘害無辜孩子的"傑作" (在谷歌google中搜索關鍵字"林劉涵"即可查閱到相關資料)。

此案集冤假錯之大成。事發之夜林劉涵與父母同在家中睡覺,竟被誣為現場凶手,冤哉; 所謂凶殺案的"死者"下落不明,生不見人,死不見屍,沒有醫院死亡證書,更沒有法醫的死因鑑定,所謂 "死亡",其中有假;客觀物證一無所有;"作案"動機無法指明;證詞作弊;筆錄造假;嚴刑串證;法院明知"本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林劉涵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見於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07]榕刑終字第761號) ,竟然昧著良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見於福州市中級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08]榕刑終字第296號) 。法院耍無賴,既拙劣又錯亂。總而言之,此案冤假錯洋洋大觀,不勝枚舉。胡作非為的權力勝利了,法制失敗了,司法信譽破產了。凡此種種,讓寄望司法公正的人們, 情何以堪? 這些不計後果的所作所為,摧毀了公眾對法律體系的信任和敬意。

現行體制下,公檢法三家是由政法委統一領導、"統籌兼顧"的利益共同體,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公檢法官官相護,上下其手,黑箱操作,實在不足為奇。司法毫無公正可言,法院為警方遮醜,甚至不惜篡改原始證詞,以掩飾漏洞百出的"事實和證據" 。他們戴著司法的面具,赤裸裸地司法強姦無辜良民,野蠻地踐蹋法律的尊嚴。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的被害人,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當時林劉涵是個未成年人,不足15週歲。公安機關並沒有通知監護人到場,而且對這孩子酷刑逼供和誘供。還在這些供述筆錄中大做手腳。司法既無程序公正,更無實質公正。法律規定形同一紙空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同一句空話。

法院明知冤假錯案,之所以昧著天理良心,將錯就錯走到盡頭,另一層心照不宣的"理由"就是要防止國家賠償的"後患"。如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無辜者無罪釋放,那麼,可能索取國家賠償,辦案者責任攸關,因此寧可將冤假錯案進行到底。為了"維護國家利益" ,無辜孩子"務必"蹲在冤獄。又是耳熟能詳的"國家利益"。毋庸諱言,這個"國家利益"之所在,不啻小百姓家的悲哀,國家司法之恥。當他們瀆職濫權作踐法律尊嚴的時候,不知國家利益為何物;當他們摧殘司法公信力的時候,不知國家利益為何物。

福州司法界無法無天。無視事實真相,無論如何林劉涵必須被定罪成,這是早在本案尚未開庭審理之前即已內定的判決結果。於是,警察作姦犯科的劣跡可以遁形於無辜孩子的有罪判決之中了,自可安心逍遙法外了。2008年1月24日,臺江區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發放時,審判長頗為"同情"地安慰這孩子的父親說(大意) : 反正也只剩餘一年的(服刑)時間了, 很快的, 就這麼著吧。(註: 判刑三年,尚未定讞之前,這孩子業已無端被關押達二年之久) 。

殘酷的現實以一個稚弱清純的小孩子,充當司法黑暗的祭品,更令人看盡世態的無情、命運的無常、和人生的無奈。孩子的心目中,這個世界是何其猙獰險惡?

老子曰: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

由於缺乏對權力的有效監督,不受約束的權力導致司法黑暗。權大於法,將使得法治失落,使得善良的百姓人人自危,還將引起民眾的憤懣,激化各種社會矛盾。由於中國沒有可以被信賴的、獨立的司法體系﹐弱勢者無法循正常法制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其結果是只能靠自己討一個"說法"。楊佳案即為一例。類似的事例林林總總的還有很多。當"和諧"意味著權力繼續為所欲為,百姓只能繼續任人魚肉的時候,本朝和諧年間,多少楊佳在繼續成長? 恐非國家社稷之福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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