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自解「華晨謎團」

發表:2002-12-15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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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財政部下文將華晨資產劃歸遼寧省,同月底遼寧省政府成立接受華晨資產工作組,5月仰融出走美國,6月仰融被撤消董事局主席職務,10月由仰融控股70的香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訴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10月14日北京市高院受理,兩天後組成合議庭,4天後遼寧省公安廳批准逮捕仰融。


  12月10日晚,仰融的代理律師--北京昌久律師事務所的王海向記者透露,香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起訴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一案,在立案近兩個月後,即將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理由是遼寧省公安廳發函北京市高院:仰融涉嫌經濟犯罪,建議駁回。

  這個裁決意味著:中國最大的產權糾紛案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告終。仰融已經不大可能在國內通過司法程序「討回公道」,實現回國的願望。

  為進一步弄清華晨謎團的事實真相,記者費盡周折終於與仰融本人取得了聯繫,並通過越洋電話進行了近三個小時的獨家採訪,瞭解到許多鮮為人知的故事。

  在接受採訪之前,記者得到了一些有價值的資料和華晨體系以及仰融控股公司的結構圖。據仰融講,這張圖他從來沒有向任何一家新聞單位提供過。透過這張圖可以看到華晨完整的體系構架和相關聯企業的關係。這也是被稱為所謂華晨迷宮的一張「導遊圖」。沿著華晨體系結構圖的引導,人們可以清楚瞭解整個華晨體系及仰融個人控股的一些公司的股權關係。 

  仰融的第一桶金

  關於華晨的原始出資有許多種說法,國內媒體也作過一些報導,其中有兩種說法較受認可。

  其中之一是,華晨的起家與華銀國際密不可分,特別是購買4600萬股瀋陽金盃汽車的資金,並不屬於仰融,而是華銀國際的。因為華銀國際是國有的,那麼,華晨自然也就屬於國有資產。

  還有另一種報導是,仰融出的錢,其中一部分是仰融借華銀的,仰融與華銀是借貸關係。如果此說法準確,華晨的產權就是仰融的。

  關於這個問題,仰融是這樣向記者描述的。

  1990年,仰融向其兄仰翱借了400萬元人民幣。這400萬是仰翱在北京發了一個9個月的債券籌到的,仰融用這個錢在中國的新興股市慢慢地撬動,賺了錢。當時,賺錢的主要途徑是:從199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開始炒股票到1992年,在這前後賺了不少錢,通過原始資本的積累發展壯大起來。可以說華晨事業是由這400萬開始的,華晨也是一個用借來的錢在中國做大的典型。

  談到與瀋陽的關係,仰融告訴記者,早在1991年的9月,他瞭解到金盃有4600萬股的股票沒有發行出去,瀋陽當時的市場價格是0.8元。

  考慮到中國內地已經有證券交易所,如果拿過來幫助上市,一定能賺錢。所以仰融就借了4600萬元以每股1元的價格於1991年買下了這4600萬股。1992年7月26日在上海交易所掛牌上市。當時的確賺了很多錢,後來仰融又把它弄到海外上市。

  投資是從1991年8、9月份開始的,是操作完這4600萬股以後。仰融把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權拿到海外上市,把賺來的錢投到了金客,總數是1200萬美金,佔40,25是華博,15是華銀,在上市的過程中又把華銀的15買過來了。華銀、華博和華晨是債權、債務的關係。

  從目前的帳目來看,華銀還欠華晨的錢。1992年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成立了,仰融就把海外的錢裝到了基金會裡面,當時裝的時侯也沒有協議,只是口頭。

  針對國內一些媒體報導早期華晨上市的大部分資本金來自於華銀,大華晨應該是國有成份佔多數的說法,仰融認為,華銀只是一個信託銀行,他和華銀是借貸關係。1993年國家進行宏觀調控,金融機構全面整頓,當時華晨所有的債權、債務全面地作了一個了結,整個的往來都明細有賬。應該說1993年的時侯就已經結清了,華銀也要拿股份,2000年,中介機構為雙方債權債務進行調解。在此基礎上又有一個分配報告。後來華銀休業了,休業以後把賬整清了。報告的結論是:華銀欠華晨8000多萬。

  記者問仰融,從華銀獲得的資金是以誰的名義借貸的,是個人的名義還是公司名義時,仰融回答是以他以及他親屬的公司,這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實都是他自己。

  詳述美國上市

  曾有媒體認定華晨汽車是紐約證交所第一家「中國國有企業概念股」,其依據是「1993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曾正式發文,委託基金會代表國資局投資於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金額為1500萬美元。根據這份文件,基金會的資產屬於中國政府所有」。

  針對這個問題,仰融向記者這樣描述:1991年底,仰融在香港註冊的華晨控股出資1200萬美元,以40的比例與當時的瀋陽金盃汽車聯合成立瀋陽金盃客車有限公司,1992年5月成立的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發起人是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香港註冊的華晨控股、中國金融學院以及華銀信託等四家單位,註冊資金210萬元人民幣,其中200萬元由華晨控股出資。緊接著,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在百慕大註冊成立了海外公司「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華晨汽車,CBA),在運作上將基金會發起人之一的華晨控股手中的40瀋陽金客股份注入新公司華晨汽車。

  為了達到在美國上市的目的,仰融將基金會持有的21.57的華晨汽車股權與金盃汽車持有的11瀋陽金客股權進行置換,再注入華晨汽車,這樣華晨汽車就持有51的金客股權,達到了「單一職能的上市公司,對下面的資產必須有51的控股權」的美國上市要求,1992年12月華晨汽車成功在美上市。

  在整個這一系列的資本運作中,記者一直有一個疑問,仰融為什麼沒有以私人控股的形式去上市,為什麼非要弄這麼個基金會?

  仰融的解釋是,基金會主要是由他發起成立的,仰融出資100萬港幣、300萬元人民幣去運作基金會。這個基金是一個社會團體組織,仰融任常務董事兼副會長,會長是人民銀行的老副行長尚明。

  仰融告訴記者,1992年他和投資銀行方面]在美國商量怎麼能上市成功,如果是個人出資,人家就會認為你這麼年輕哪來的這麼多錢,海外上市要求出示銀行證明、稅務證明,1992年以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內地是沒有的,因此當時這兩個證明都無法出示。

  當時為了考慮上市的形象,仰融接受了美國律師的建議,把這部分股權裝入了金融基金會。這也是在當時環境下沒有辦法的辦法。

  華晨原始投資的形成

  仰融上面這些敘述與華晨汽車的發起人之一、董事兼常務副總裁,現任浙江大學管理學院教授的汪康懋(1995年離開華晨)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的說法基本一致。

  汪康懋說,一開始的時候,仰融曾經打算要以個人的名義註冊上市,但投資銀行建議還是以國有身份在美國露面,因為當時西方只知道中國的企業都是國有企業,不相信中國的私營企業家有這麼多錢,可以置這麼大的產業。如果以個人的名義註冊,肯定會引來非常繁瑣的調查。

  汪還強調,招股說明書上的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是仰融臨時拼湊起來的,基金會的錢大部分是仰融弄來的。因為在仰融一開始準備上市的時候,這個基金會根本沒參與,只是聽了投資銀行的建議後,仰融才說要搞個基金會。

  但仰融的錢到底是不是自己的?根據汪康懋的判斷,有一部分是仰融自己直接出的,有一部分則可能是他從銀行借來的。而仰融的錢則是他拋售金盃汽車A股的股票賺來的。

  這一點,仰融在國內的代理律師吳克祥告訴記者,仰融案有兩個證據非常關鍵:一個是1200萬美元的出資,他們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出資憑證;另外一個是基金會的出資,基金會的註冊資金是210萬人民幣,香港華晨出了200萬,銀行教育司出了10萬。仰融的200萬是從上海交行劃過去的。

  當時,華博財務在上海交通銀行開了一個帳戶,香港華博財務委託香港華晨集團投資。它們是委託投資關係,香港華晨集團是作為一個代理人介入到基金會,權利義務全部都歸華博財務。它們有這樣一個協議。華博財務是仰融的。作為代理律師,吳克祥也向北京高院提供了證據。

  另外,基金會本身也有一個籌建報告,也有運作成功以後的報告,香港華晨集團出資的情況報告本身都有。吳律師還說,根據他們的調查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當時國家投資過1分錢給大華晨。

  但基金會在華晨汽車成立之初,曾收到國資局一個函件,其內容是:「我局為了探索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的需要,現正式委託貴會代表我局投資於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金額為1530萬美元。資金由我局支付,貴會作為代理人不承擔此項投資的所有風險,也不享有此項投資的所有權益,華晨的所有股權及股票收益歸我局所有。作為補償,我局同意對貴會進行贊助和支持,包括貴會設立優秀教師獎、優秀學生獎和優秀科技工作者獎共計人民幣300萬元整等。」國內有媒體分析認為,此舉意味著仰融已將華晨的1200萬美元捐獻給了國家。

  有關華晨資產的原始出資問題,記者與仰融之間有這樣一段對話。

  記者:這個文件的出臺有什麼故事嗎?

  仰融:我是通過這個模式不斷發展壯大的,國家在收購兼併上可以給我政策,國家給我政策是有條件的,條件是要讓我永久經營。

  記者:我懷疑當時你和他們達成了某種默契,由於國資局行了這個文,基金會就不會對你管得太多,在經營上就可以隨心所欲,當時是否有這樣的背景?

  仰融:也有一定的成份,但也不全是。國資局的委託函,有它的彈性,可以說是,也可以說不是。我倒不在乎這個東西歸誰,我在乎的是國家沒有出一分錢。現在轉過來,好像是國家給我投資了,我侵吞了國有資產,我好像是佔了什麼便宜似的。我畢竟是把這個企業創辦起來,到現在是200多億元的市值,一個瀕臨倒閉的企業我把它搞成了32億元的淨資產,每年的利稅都是近10億元。

  國資局也好,基金會也好,按照公道來講,我從來沒有說這個公司是我的。但是,也不能說這個公司全都是國家的。國家沒有出一分錢,華晨卻安置了4萬職工的就業,每年交了十幾個億的稅收。

  11月8日,遼寧省有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整個華晨集團的產權清理可望在年底完成:「要將國家的資產與社團資產分清,讓國家的資產歸國家。」這一番講話,被法律界人士認為「華晨事件已由行政確認走向產權確認」。

  針對這位負責人的說法,仰融的回應是,其實雙方本可以坐下來商量的。個人拿多少,政府拿多少,大家心平氣和地坐下來理性地來商量這個問題。如果說不清楚這塊資產,就應該由有關部門來界定其歸屬,按照出資享有分紅和投資的權益。

  仰融一再表示,雖然國家沒有出錢投資,但是用了國有的牌子,就應該有國有的股權在裡面。

  仰融出局內幕

  關於仰融被拋出局,國內媒體的報導一直有兩種說法。

  有報導說是因為仰融到寧波投資惹惱了瀋陽。傳說還被告到北京,理由是偷逃資金。還有報導說是他搞汽車得罪了人,引來競爭對手的強烈不滿造成。

  但仰融自己卻不這麼認為。

  2002年3月11日財政部發函要求,把香港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圓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珠海華晨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華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華晨實業公司及其派生的所有公司,和管理層以個人名義註冊的公司及以其親屬名義註冊的公司一併劃轉遼寧省人民政府,所有債務一併劃轉。並要求抓緊時間進行審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月14日遼寧省成立「接收華晨資產工作小組」,開始全面清查、核查、接收華晨資產。

  仰融一再強調,這個文件他從來沒有看到原文,是遼寧省傳達給他的。當時,仰融一邊配合接收,一邊和他們討論關於「管理層以個人名義註冊的公司及以其親屬名義註冊的公司一併劃轉遼寧省人民政府」,他認為名義和實際出資是不一樣的,應該實事求是。

  還有上海申華控股股份公司(600653),它並不是大華晨控股的,接收工作組堅持該文件中點了名的全要接。

  5月份遼寧省公安部門介入,加之仰融按合同從瀋陽付了5個億到寧波,這某種意義上更激化了矛盾。6月份遼寧方面就開始偵察仰融「侵吞5億國有資產」、「卷款潛逃」等罪行,仰融認為其實這是一個正常的經營活動,投資是經董事會通過的。

  談到寧波項目仰融表示,寧波項目是很早以前就和寧波市政府簽定的,如果不付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經考察後發現到寧波投資是最好的,瀋陽金客75的零部件來自長江三角洲,當時戰略上的考慮是:如果在寧波建廠的話,能得到上海的人才,同時零部件配套的中心可以縮短到300公里以內,而且銀行對投資項目能支持,所以,成本會降低,銷售會上升。據此仰融認為上寧波項目不是與瀋陽競爭,而是互補。況且投資收益是回到瀋陽公司的。

  仰融還表示,企業要靠不斷地連動、不斷地投資來保持它的狀態平衡。1997年華晨只有輕型客車,如果那個時侯不上中華轎車,輕型客車要走下坡路了。寶馬也是他引進來的,如果中華轎車項目啟動還要招1、2千人,與寶馬的合資項目啟動也要招人

  談到「仰融帶著10億去寧波」,他表示是註冊了10個億的投資,瀋陽金客出了5個億,上海出了5個億。

  與工作組分歧起因

  遼寧省接受華晨資產工作組成立於今年3月,當時主要是為實施財政部5號函內容,清理審計和接收華晨資產。

  仰融告訴記者,自從遼寧省工作組成立後,他並沒有給交接工作製造任何障礙,並希望迅速、順利地交接好全部資產。

  他與工作組之間的主要分歧在於交接的方式上。仰融認為,整個資產交和接的不是幾件物品,不是一堆死物,而是正在不停運轉的企業,其中既有非上市公司,也有境內、境外的上市公司;既有華晨的全資公司,也有華晨控股的公司,還有華晨非控股的公司。

  仰融的看法是,在保證這些企業穩定、能夠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按不同的類型或者交資產、或者交股權、或者交股票,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交接方式。而遼寧方面則採取了簡單的方式要求全面接收,此說法也得到了申華控股高管的證實。

  記者在向遼寧省有關方面電話求證此說法時,對上述說法給予全面否定,稱根本沒有什麼工作組,僅僅是執行上級有關文件。

  在具體交接過程中,仰融認為,簡單化的交接方法,既不利於順利交接,還會給這些企業的正常業務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那些上市公司。

  比如,申華也就是上述文件中提到的申華控股,目前總股本14.55億股,股東29.65萬個,正國投資公司在總股本中佔13的股份。正國投資公司中瀋陽金盃公司佔25的股權,寧波正運公司佔75的股權。它的控制權是寧波正運公司,工作組要把申華也接過來。其實正國公司的股權轉讓,應該由金盃公司與正運公司協商,如果正運公司願意轉讓,金盃公司有優先購買權;它放棄時,遼寧省國資局才可以從正運公司那裡受讓股權。

  工作組所採取的是下級服從上級的方法處理此事,但是正運公司既不是工作組的下級,又不是華晨的資產。

  仰融還表示,也許不涉足汽車行業他不可能有今天。如果是搞房地產或其他的項目,可能沒人管,但做了汽車,做大了就出現所有權問題。

  當記者問下一步將會怎麼走?仰融明確表示,他將再在美國、香港提起同樣的訴訟。

  仰融在國內的律師王海認為,海外訴訟如果受理,將可能引發另一個潛伏的問題:基金會的真實出資情況和財產託管變化,與出具的法律文件是否相悖。而且,這將涉及華晨汽車(CBA)上市文件是否有造假成份。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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