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蒙罪:一位教育學海歸博士的遭遇

發表:2003-09-05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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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培佳雙語學校校長、海歸博士陳孝大為瞭解決住房問題,向學校借款20萬元,不料卻被上海教育當局以挪用公款罪名上告法庭,9月1日,上海普陀區法院更以種種荒謬理由,一審判決陳孝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人民日報3日報導,判決書中陳述的犯罪事實是:陳孝大在擔任上海市培佳雙語學校校長期間,於2001年4月11日,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從學校開具了一張人民幣2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其妻程業勤,用於支付個人購房款。事後,被告人陳孝大寫了一張借條作為財務憑證入賬。2002年7月,被告人陳孝大在上級主管部門對學校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後,歸還了挪用的20萬元。而此時,挪用時間遠遠超過了3個月,情節嚴重。

陳孝大的辯護律師翟建面對這樣的認定和判決,據理力爭,認為「判決無理」、他的當事人無罪。他說,這裡講的「挪用」,實情是為瞭解決學校骨幹教師的住房,陳孝大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通過由個人先向學校借錢的辦法來支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根據這一規定,全校共有4位教師借了錢,陳孝大是其中一員。這才有了陳孝大開具轉賬支票的情節。

律師指出,這個過程是公開的、按規定操作的。對於這樣的判決,其他當事者的反應頗有意思。本案公訴人普陀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之一的帥海祥在電話裡對記者說:對這一案件在電話裡不作評價。而普陀區教育局辦公室主任唐勝利也在電話裡對記者說:我不作評價。普陀區法院主審法官唐敏談到對該案的看法時說:法院的態度都在判決書裡了。

今年40歲的陳孝大是上海中小學校長中惟一一位留洋博士。1987年,他由華中師範大學碩士畢業後考入華東師範大學,攻讀教育學博士,師從名譽校長劉佛年。1990年,作為全國惟一一位教育學的公派留學生,赴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繼續攻讀教育學博士,導師為國際教育科學院院長托爾斯頓.胡森。

1996年6月,陳孝大心存報國之志,被華東師範大學特批為引進人才,在華師大從事研究生培養和科研工作。為了實踐多年學習研究形成的教育新理念,1997年5月,陳孝大利用課餘時間,在普陀區接手了一所民辦小學───上海市民辦培福佳小學。經過幾年努力,培福佳小學從一個僅有80名學生的弄堂小學發展到一個有小學、初中、高中的12年一貫制學校,學生也發展到1500餘名,成為上海市小有名氣的民辦培佳實驗學校。

培佳學校的老師介紹,作為一名教育學博士,陳孝大在創辦學校過程中,一直努力實踐著自己的教學改革夢想。他開辦的學校教材、教育方法、上課時間都與其他學校迥異。他先後提出了「智慧學習」、「關注學生的考試,更要關注學生的能力」等教學新概念,創造了「小學生寫畢業論文」等新做法和多種教學方法。

在一系列改革推動下,「培佳」這所生源質量並不突出的民辦學校,去年中考的總分和平均分都名列普陀區第一。陳孝大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他和其他幾位教師一樣,按集體決定向學校借20萬元買房,卻被推上被告席、成為階下囚,也將斷送自己的教學改革夢想。

去年12月,陳孝大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取保候審,8月28日被依法逮捕。依照《刑法》,「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有二: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的人員;客觀方面必須是不經合法手續,違反公款使用制度,擅自動用公款。因此,陳孝大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培佳學校是不是民辦學校、所借學校款項是不是公款,就成為法庭審理的焦點。

陳孝大辦學期間,有過一段插曲。原本,他的檔案關係在華東師大。1997年8月,武漢華中理工大學(現改名為華中科技大學)有意引進陳孝大,聘他為教授、學科帶頭人、高教所所長,並給他無償分配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陳孝大還真動了心,打算調往,並去裝修了房子,還依照程序,把檔案關係調出,準備遷往武漢。可是,面對培佳學校幾百名學生,他又猶豫了:家長們都是衝著自己把孩子送來的,這一走,學生們怎麼辦?於是,陳孝大決意放棄去武漢的機會,而留在上海專心辦培佳學校。

因為對華中理工大學有承諾,他隨後介紹另一位同門人才赴武漢任教。這一來,他的個人檔案成了「口袋檔案」。1998年4月,其檔案被挂靠普陀區教育學院。為了證明陳孝大是公職人員,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3份材料:陳孝大在華師大填寫的《幹部履歷表》,還有《幹部任免審批表》、普陀區教育局的《關於陳孝大任職情況的說明》。

而陳孝大的辯護人以為:陳孝大已經離開華師大,他在華師大填寫的幹部履歷表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據此認為陳孝大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後兩份材料,陳孝大說他根本不知情,也無任何人跟他講起此事。他說,辦培佳學校以來,從沒有任何部門給他發過工資和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四金」也是自己交的,更沒有與「編製」沾過邊。如果真有什麼任命,上述諸事必定有人管,但至今沒有。

公訴人還出示了陳挂靠單位為他漲工資的記錄,可是辯護人稱,如果陳領過工資,為什麼沒有他領工資的記錄?

培佳學校是不是民辦學校,也是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法院認定,上海培佳雙語學校由上海民辦培福佳小學、上海民辦培佳實驗學校更名而來,系國有事業單位。

而翟建律師認為,1997年6月,陳孝大接手上海民辦培福佳小學時,區教育局只提供了一幢破舊的校舍,但他和妻子自費50萬元裝修、招生,還承接原學校8萬元債務。從培福佳小學,到培佳實驗學校,辦學許可證上都寫著民辦學校,法人代表是陳孝大。2000年4月,普陀區教育局成立上海海文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不久,它成為培佳學校的舉辦者;次年12月,普陀區教育局將培佳學校收歸國有,並改名培佳雙語學校。

翟建認為,在區教育局及下屬海文公司無法證明出資收購該民辦學校,或補償該民辦學校開辦者,或證明陳放棄學校的情況下,該學校就不是國有事業單位。

庭審辯論中,公訴人有過兩個說法,一是認為,陳孝大是國有公司「海文公司」委派至非國有企業的民辦學校任職的,因而屬於《刑法》第93條規定的准國家工作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而辯護人稱,公訴人的這一提法,事實上就等於承認學校是民辦的而不是公辦的。

本案也沒有證據表明,陳孝大是教育局或「海文公司」的員工或下屬。此後,公訴人又稱,認為培佳學校是公立的,陳孝大僅僅是受委託經營管理國有資產。而辯護人認為,在委託的法律關係中,委託方與受委託方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受委託者必須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這又等於認同,陳孝大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委派和委託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是自相矛盾、互相衝突的。

談及此事,原培佳學校的不少老師都流下了眼淚。邵小芬老師說:「陳校長是一個有遠大理想的人,學校的錢不夠,他都拿自己家裡的錢來墊付,我們無論如何也不能相信這樣的校長是一個挪用公款的犯人!」

而培佳學校的孟虹老師說:「我們都不知道學校已經轉成公辦的了,現在,我們從老師配備到學生來源都是民辦的,收費也還是民辦的標準」。正在上海張江創業的一位歸國博士聽說陳孝大故事很是吃驚:這故事發生在上海真不可思議。上海不是要大量吸引海外留學生嗎?怎麼會讓這樣一個博士為一套房子犯難?

一些參加庭審的學生家長說:「既然培佳的主管單位一直強調,陳孝大是公職人員,為什麼引進這樣一個人卻對他的房子不聞不問?發現他借錢買房,明知他有困難,為什麼不幫他解決困難,反而要抓住不放?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角度看,也說不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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