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宣布制定草案的目的是要在中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該草案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從法律條文本身的數量來看,這個草案設置了許多針對政府的限制,比如政府應該如何就突發事件按規定稟報、處理好應急工作等等,似乎對政府行為的管束更甚於對媒體。
但這些針對政府的條文說到底只是一種掩人耳目的陪襯而已。從其立法本意與實際效果來說,完全是針對新聞媒體而來。因為在未有這個法案之前,中國各級政府早有一整套嚴格的災情匯報制度。按中國政府慣例,從不允許官員欺上,但卻必須瞞下,對公眾隱瞞真情。人民日報與新華社駐各地記者負有監察地方政府與向上通報消息之責。每有重大疫情發生,疫情發生地的衛生局必須即時向上級政府稟報疫情,如2003年廣東省發生SARS疫情、2005年松花江嚴重污染,廣東省與黑龍江省的地方政府都及時向中央稟報。
當然,在讓上級政府知情的同時,也必須按照政府慣例,對媒體與公眾嚴密封鎖疫情消息。其他災害如礦難則有各地礦務局、水災則有各地水利局、污染事件則有各地環保局等負責上報。也正因下級政府向上級稟報災情早有制度,故此,草案又寫明「法律和國務院對突發事件的分級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見,這個草案的目的不在於為各級政府機構設限,而另有目的。那麼目的何在呢?
草案明確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但是,發布有關資訊不利於應急處置工作的除外。」
熟悉中國政府公文語言的人就會明白,這條規定的要害在於「按照有關規定」六字,而有關規定由誰設置?當然是由政府設置;而「發布有關資訊不利於應急處置工作的除外」等於明白告示公眾:什麼時候政府認為有利於處理應急工作,什麼時候才發布資訊,而這資訊也必是經過政府過濾篩選的。
對於違規(即違反政府規定)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資訊的媒體,草案規定「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當然還不包括各級宣傳部門給予的政治懲罰。
從諸規定中還可看出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已經沒有多少信任感,所以規定「未按規定報送、通報、公布有關突發事件資訊的」,「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資訊,造成嚴重後果的」,均要處罰。
將這兩條規定結合起來讀,就可以明白這條惡法的出爐,其目的在於用法律的形式名正言順地剝奪公眾知情權,再次強調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權威性。至於新華社評論,認為「公眾應對突發事件,權利義務不可偏廢」,強調的當然只是義務,而不是公眾權利,比如知情權。這種評論等於助紂為虐,因為在中國,從來只有政府權力囂張肆虐,而沒有民眾權利的立錐之地。在當今災難頻出的中國,政府當局已經無法解決許多社會問題,於是只好用鴕鳥政策,將頭埋在自己用政治暴力堆起來的沙堆裡,用控制資訊來營造虛假的太平景象。
在中共極權政治下生存了半個世紀的中國人,誰也沒誤讀這條法律的真實目的。本來已經噤若寒蟬的媒體自然從此以後更加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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