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否禁得了:在中國靠行賄做生意

發表:2005-08-2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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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在章程上明文規定不許在其它國家行賄受賄,但他們知道在一些腐敗嚴重的國度,行賄受賄被認為是做事的必要潤滑劑,否則根本別想與對手競爭。他們採取的方法是:不聞不問,別告訴我,這樣一旦出現法律追究,上司可以避開法律責任。

「本公司禁止員工以宴會、禮物、獎金、休閑招待或任何其它有價形式,向外國政府官員提供不當利益。」

2004年5月,涉嫌縱容子公司對中國官員行賄、因而觸犯美國反海外賄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醫療檢驗設備公司DPC(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對其公司內部商業道德條款做出以上修正。

美國醫療檢驗設備公司DPC,因違反證劵交易法以及反海外賄賂法,遭到美國政府調查。雙方於2005年5月20日達成和解,這家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產企業經賄賂中國官員所得及利息計美金278萬餘元全數沒收,此外,並繳納200萬美元罰款。

再傳美國公司行賄官員

總部位於洛杉磯的DPC,成立於 1971年,主要營業項目為研發及製造醫療檢驗電腦系統,用以減少醫院及實驗室化驗時間。員工約2200人。70年代,該公司急速擴張至德國、義大利等歐洲國家,1986年並於日本成立分公司,開始進入亞洲市場,公司並於1988年於紐約證交所上市。2002年,該公司為美國商業週刊評監100家快速成長公司之一,並登上富比士200家最佳小型公司榜單。目前海外銷售營業額,約佔其年度營業總額70%。

前朗訊中國區總裁戚道協因違反美國反海外賄賂法而被解雇。

依美國證劵交易委員會所公布的調查指出,該公司於 1991年10月,在中國天津成立子公司德普(DePu),銷售對象主要是中國國有醫院。而自1991至2002年,德普共計約對醫院及實驗室內具有採購決定權的人員,行賄約160萬美金。其中多數以回扣形式,依醫院所在區域、銷售金額及過去合作關係為金額標準,回扣約為每筆銷售額的3至10%。而支付方式為透過營業員,以現金或匯款,交與收賄人,並以銷售支出的名目列入帳簿,估計德普因此獲利約200萬美元。

2002年10月底,德普的會計稽查人員,因稅務問題,對這些支出提出質疑,並回報美國總公司。2003年1月,總公司指示停止這類支出,並主動認罪,與美國司法部尋求和解,提出補救措施,配合反賄賂規定改寫公司商業道德條款,並連續3年接受獨立顧問檢查其改進情形。同時,也開除了包含德普總經理童興馴在內的三名主管。

中國官員受賄見怪不怪?

德普案並非近年唯一案例。2004年4月6日,朗訊總公司(Lucent Technologies)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承認,由於內部管理不力,違反美國反海外賄賂法,決定解雇包括已在該公司服務近19年的中國區總裁戚道協、以及中國區首席營運官、財務及銷售經理等4名高級管理人員。

該案起因於朗訊在沙烏地阿拉伯發生的醜聞,競爭對手Silki-La-Silki電信公司指控,朗訊向前沙特電信部長行賄,導致部長做出許多對朗訊有利的決策,並造成該公司因此損失近6300 萬美元。隨後,由於來自美國司法部及證交會的壓力,朗訊展開對其全球23個分支公司的內部調查,之後宣布其海外最大市場的中國朗訊也有類似情形,因而決定自清門戶。

更早些時候,由於雲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彭木裕因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牽出沃爾瑪在中國的腐敗事件──彭在審批昆明沃爾瑪項目時,默許其妻收受了該公司董事價值約10萬元人民幣的「禮物」。

2004年3月,因涉嫌受賄人民幣223萬元,原羅氏(Roche)診斷產品(上海)有限公司中國區總裁王文雄被判刑8年。

2004年6月份,花旗集團在中國的兩位高級管理人士也被停職。花旗表示,這兩人被解職是因為曾向公司和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

2005年1月份,上海嘉娜寶總經理李一群突被解職並召回總部,稱有不規範行為。

2002年以前,寶潔(P& G)內部包括收受回扣和員工及其直系親屬在供應商、代理商或客戶的公司中擁有股權使得寶潔每年的直接損失不少於 500萬美元。「違反商業操守行為的代價是巨大的。商業道德看起來可能是一個無形的概念,但其缺失最終會造成有形的、實實在在的損失。」普華永道合夥人盧迅然評論道。

2005年3月16日,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張恩照因不明原因請辭。根據外界有限報導,他涉嫌於2002年5月,接受美國金融資訊公司FNF(Fidelity National Financial)子公司FIS (Fidelity Information Service)招待,參加一趟加州高爾夫球之旅,並透過香港長達科技公司的帳戶,接受100萬美元的「諮詢費」。

該案的原告為台商富龍國際公司 (Grace &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曾於2001年協助FIS向中國建設銀行銷售銀行管理系統軟體,並簽署高額合約。然而,張恩照的介入,導致該公司損失FIS所承諾的佣金,因而在美國提起訴訟。

綜觀以上案例,朗訊案是美國自 1977年實施海外反貪污法以來,發生在中國的第一起案例,事發之後,包含路透社、美聯社、《紐約時報》、《金融時報》皆在第一時間報導。然而,之後的兩起事件,卻明顯不再吸引西方媒體。德普事件,除了法律專業刊物引為案例之外,大眾媒體已無人報導。媒體報導的減少,可以視為警訊。美國媒體是否認為這是在中國的普遍現象?不得而知。

反海外賄賂法明文規定

近期發生的幾個案例,觸犯的都是1977年制訂的美國反海外賄賂法。但其實,美國政府反賄的相關立法,其來有自。諸如:證券法(Securities Act, 1933)、電郵詐欺法(Mail Fraud and Wire Fraud Acts, 1952)、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1954)、以及偽造財務報表法(False Statements Acts, 1967)。

從此觀之,美國的反貪污概念,建立於公平競爭的前提,並以財稅稽查為手段。1977年的反海外賄賂法也繼承了這種精神,但將重點置於海外的行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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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規目的有二:第一、禁止美國公司、個人以商業機會為目的,藉由外國政府官員行賄,影響其行政決定;第二、在美股票上市公司,必須有準確的帳目記錄資金動向,並建立一套內部監控系統。

在執行層面,司法部為主要執法單位,證券交易委員會扮演協助稽查的角色,而商業部則負責回答美國公司對於法規限制的疑問,併進行宣導。

至於執法的對象,則包括:美國公司、美國上市的外國企業及其海外分公司與代理商的員工及持股人,尤其是高階管理人員。而行賄的對象原本限定為外國政府官員,經過1998年的修正案,將適用對象擴展到,非美國公司及個人,如果賄賂官員的行為在美國發生,也有管轄權。而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如果於海外賄賂,也納入管轄。

此外,由於跨國公司透過中間人或代理商行賄,以迴避法律責任的情形十分普遍。該法明訂,美國公司管理者,忽略或縱容,甚至不確定是否有金錢透過第三者交付當外國政府官員,皆會受到處罰。

依照該法,被允許的金錢交付行為有:配合外國政府既定政策及法規的費用,如申請費、執照費,但政府的政策不應袒護特定對象。此外尚有合理的產品行銷費用,或與外國政府執行合約的開銷,但必須合理。

而被視為警訊的行為有:海外代理商與當地政府或政黨有緊密關係,合夥對象資格存疑,不正常的資金流向,付錢給未知的第三人,包含海外分公司及代理商,模糊的帳目,與不公開的第三者分享利潤等。

該法建議海外公司在商業契約中加入反賄賂條款,避免現金交易,資金轉移不牽涉第三國帳戶,帳目清楚,按時接受查帳,並審查海外分公司應徵公關人員,是否與當地政府關係過密。

2004年10月,媒體報導,一位戴克公司的前會計師向美國聯邦法院舉報該公司存在違背《反海外腐敗法》的行為。這家全球最大的汽車製造商之一利用40個銀行賬號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

2005年3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國防工程承包商和軍火商巨人公司向貝南共和國總統的商業諮詢顧問支付了超過350萬美元的賄金。

2005年1月6日孟山都公司因向印度尼西亞政府官員行賄而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繳納了50萬美元罰金,作為它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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